关于印发《大同市药耗招采平台药耗配送企业考核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市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相关药耗配送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耗材流通秩序,强化大同市药耗招采平台药品、耗材配送企业管理,提升基层药品、耗材可及性,经研究制定《大同市药耗招采平台药耗配送企业考核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同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大同市药耗招采平台药耗配送企业考核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耗材配送企业管理,根据《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同政办发〔2020〕7号)、《大同市药耗采购平台分类挂网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同医保发〔2022〕6号)、《大同市(际)集中带量采购低值医用耗材线上阳光采购直接结算的通知》(同医保函〔2022〕13号)、《大同市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医保基金直接结算药品耗材采购费用的通知》(同医保发〔202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大同市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集中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的管理、监督和考核。
第三条 配送范围为纳入大同市药耗招采平台统一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 药品、耗材配送企业职责包括下列内容:
(一)加强从业人员教育管理,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严格履行药耗配送政策要求,确保药品、耗材供应;
(三)药品、耗材价格原则上执行平台挂网价格,在大同市药耗招采平台调低挂网价后,按照新的挂网价购销;
(四)规范采购和销售渠道管理,严把药品、耗材质量,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五)药品、耗材采购“两票制”要求按原政策执行,第二票票据应随货同行,随货同行确有困难的,由配送企业与医疗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收票日期,原则上应当在药品、耗材验收入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齐;
(六)及时响应定点医疗机构网上合同、网上订单,普通药品、耗材在订单响应后72小时内送达定点医疗机构,急抢救药品、短缺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约定时间内送达;
(七)与生产企业建立良好合作关系,对新进入大同市药耗招采平台品种配送权实行3个月过渡期,待明确具体配送商配送权确认书确定后上传大同市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平台配送权确认授权书(见附件3),配送企业开始进行配送;
(八)在每批次集采任务执行前,及时将取得配送权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耗材产品信息明细表(见附件1)及相关资料报送相关医保部门;
(九)按要求参加医保部门举办的会议和培训;
(十)在配送期内发现平台挂网价高于配送价的品种,配送企业应及时向医保部门反馈;
(十一)在配送期内出现与药品、耗材有关的重要情况如停产、产品违规受到处罚等及时反馈;
(十二)对于本单位相关的药品和耗材的对应配送关系如有变化及时申请调整。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职责包括下列内容:
(一)遵循本单位药品、耗材配送企业管理要求择优选择本单位药品、耗材配送企业,进行配送企业管理;
(二)国家、省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产品应在省药械招采子系统下单采购;
(三)集中带量采购以外的药品和集中带量采购的市级低值医用耗材应通过大同市药耗招采平台向药品、耗材配送企业下达采购订单;
(四)遵循线上采购的政策要求,完善业务流程,做到平台有采购有入库,严禁只采购不入库;
(五)对为本院配送的企业到货数量、退货响应情况、订单响应及时率、电话(书面)投诉、售后满意度、总体满意度进行日常记录;
(六)省、市招采平台都无挂网的产品,医疗机构可以根据临床需求在大同市药耗招采平台自主备案采购,严禁线下采购。
第三章 配送企业考核
第六条 对药品、耗材配送企业实行年度考核,考核一般在每年末或者次年年初组织开展。
第七条 考核主要依据平台数据、日常工作、报送资料、考核得分等进行综合评分。
第八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配送定点医疗机构覆盖率、订单到货情况、完成情况、售后服务、满意度、对工作提醒响应情况、资料报送情况、不良记录(详见附件2)。
第九条 市、县医疗保障部门按照配送企业配送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配送情况对配送企业进行单独考核打分,分值汇总后按照加权平均值计算最终该企业得分,得分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配送企业加权平均分 = Σ(分数 × 权重)÷ Σ权重
权重:以考核时间段内该配送企业配送的产品入库数量值占平台总入库数量值比例计算
第十条 考核评分分值≥60为优秀,40≤分值<60为合格,分值<40为不合格。
考核结果优秀的企业,延续配送;合格的企业原则延续配送,但将列为下一年度重点监督对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大同市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药品、耗材配送企业资格,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加入。
第四章 配送资格取消
第十一条 药品、耗材配送企业存在下列情形,取消其配送资格:
(一)被市场监管部门通报有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的;
(二)企业因破产关闭或暂停营业等原因主动提出申请或药品、耗材生产企业,相关医疗机构提出企业无法供货,经核实确需更换配送企业的;
(三)公司更名或地址变更收款账号变更未向医保部门申请变更,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四)在产品销售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国家或大同市市场监管(药监)、医保、卫生健康、税务、人民法院或其他监管部门列入“黑名单”(或失信名单)的;
(五)三家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一个考核年度内,书面反映供货不及时,导致临床用药短缺,情节较为严重的;
(六)医保部门一年内累计发出工作提醒3次而不改正的;
(七)未按要求提交本年度配送工作总结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八)对平台配送供应产品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的;
(九)未按规定及时配送药品、耗材,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对短缺、急救药品,特别是罕见病治疗药品或集采耗材,因量少、金额小而拒绝配送的;
(十一)对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企业配送资格。
第十二条 药品、耗材配送企业清退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医保部门确定拟取消配送资格的企业名单;
(二)公示拟取消配送资格的企业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文本格式见附件4);
(三)将大同市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相应药品耗材配送权限予以取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方案自2023年8月16日起执行,本方案由市医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1.集中带量采购耗材信息明细表
2.大同市药品、耗材配送企业考核评分细则
3.大同市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平台配送权确认授权书
附件3-大同市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平台配送权确认授权书.docx
4.关于拟取消药品、耗材配送企业资格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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