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0031/2020-00082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大同市统计局
发布日期: 2020-12-15 10:43
标题: 关于转发山西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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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关于转发山西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0-12-15 10:43 来源:两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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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统计局、市局各专业科室:

现将山西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晋统字〔2020〕5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同市统计局

2020年12月1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

晋统字〔2020〕5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中办发〔2016〕76号)、山西省《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7〕5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督察反馈意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助推全省高质量转型发展,提高源头统计数据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基层统计机构建设

(一)各市、县(市、区)统计部门要根据统计任务变化,积极争取同级人民政府支持,相应充实县、乡(镇、街道)统计机构人员力量,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统计人员,统筹负责本辖区内的各项统计工作。

(二)乡镇(街道)已设立并保留乡镇统计工作站的,要进一步巩固和加强,统计工作站站长由乡镇长或副乡镇长兼任,副站长要由乡镇专职统计员或首席统计人员担任,同时要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实行乡镇统计员派出制或首席统计员制的(事业编制),要明确承担统计任务的统计负责人,并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没有设立乡镇统计工作站或其他统计机构,依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乡镇(街道)机构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厅字〔2020〕37号),统计岗位设置在“经济发展办公室”或“公共管理办公室”的,应配备专职统计员或首席统计员担任统计负责人,并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

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应建立辖区基本单位数量变动、人口规模变动与统计人员增减联动机制,基本单位在700家以下的乡镇(街道),配备统计人员应不少于2人,700—1500家的应不少于3人,1500家以上的应不少于4人。乡镇(街道)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以政府购买统计服务方式,充实基层统计力量的,要相应提高服务人员的待遇,解决同工不同酬的问题。

(三)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要将统计工作纳入工作职责范围,要指定人员负责本居住地区的统计工作,并在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备案。要推动村居统计工作与基层网格化社会治理体系的有机融合,充分发挥基层网格员熟悉网格内社会经济基本情况、与调查对象沟通顺畅的优势,进一步完善基层统计网络。

(四)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可以设置综合统计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综合统计人员,也可以委托统计代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统计工作。

二、加强基层统计工作条件保障

(一)各级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将基层统计工作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基层统计工作正常经费需要,进一步完善对基层统计工作的经费投入机制。

(二)各乡镇(街道)应当为统计工作人员安排符合标准且相对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配备接入统计内网的专用计算机、打印设备和存放统计资料的档案柜等,确保满足统计业务需求。

三、提高基层统计工作人员整体素质

(一)各级统计部门要建立常态化的基层统计干部培训机制,构建多形式、全覆盖的基层统计队伍全员培训体系和网络,创新教育培训形式,采取专题培训、以会代培、学习交流等多种形式开展培训,推动优质教育培训资源向基层延伸和倾斜,保证每年30%的基层统计干部参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二)省级统计机构要着眼于统计改革发展前瞻性问题,精心选择培训内容,利用网络视频等多种培训形式,开阔全省统计人员视野,组织好统计大讲堂,及时发现总结各级统计改革创新做法和典型经验,加强交流和宣传推广。

(三)市级统计机构要立足承上启下,把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统计方法制度改革要求作为培训的重点内容,创新培训方式,丰富培训内容,采取走出去与请进来、学习培训与考察调研相结合等方式,提升培训效果。

(四)县级统计机构要注重实用与操作,重点加强对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及企业统计人员业务技能、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全面提高统计人员综合能力;对企业要建立岗前培训制度,新上岗统计人员必须事先参加培训。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为本单位统计人员接受培训和教育提供条件。

四、加强基层统计规范化建设

(一)依据国家统计局县乡统计工作规范和《山西省县级统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和《山西省乡镇统计工作规范(试行)》要求,继续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统计规章制度,狠抓源头数据质量,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巩固规范化建设成果,不断夯实统计基层基础。

(二)县、乡级统计机构要扎实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管理,拓宽维护途径,及时做好基本单位的新增、变更和注销工作,保证基本单位名录库统一完整、不重不漏和及时更新。要指导和规范辖区内企业依法建立健全统计原始纪录和统计台账,确保数出有据。

五、提升基层统计信息化水平

各级统计机构要提升基层统计信息化应用水平,把统计信息化纳入各级电子政务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培养和充实技术人才,加强对基层统计信息化的支持保障,规范整合信息化基础设施,优化完善乡镇统计网络建设,保证省、市、县、乡四级统计网络的稳定畅通。

(一)要加强对互联网、大数据、卫星遥感以及空间地理信息等现代信息技术的运用,创新统计工作方式,变革统计生产方法,提高统计生产效率,加快推进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应用和管理的统计现代化建设。

(二)要探索创新统计数据获取方式,提高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记录等获取统计信息的能力,拓展信息来源渠道。广泛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发布统计信息,开展统计普法宣传,强化统计传播力度。

(三)要整合管理基层各部门相关统计数据资源,推进部门间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

六、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监管

(一)各级统计部门要严格执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党政同责责任制,着力构建不想、不敢、不能弄虚作假的有效机制,不断巩固提升数据质量,改进政绩考核方法。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强化数据综合管理,规范数据审核评估流程,加强数据动态监控、质量抽查,建立健全覆盖统计数据采集、管理、使用的全过程质量管理和全员责任体系,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要加强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建立全覆盖的统计执法检查体系,各级地方政府统计机构加强对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和调查对象的统计监督检查。规范统计执法程序,完善统计执法要件,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严格开展统计责任人违纪违法处理处分,努力营造良好的统计生态环境。

(三)要加强统计失信联合惩戒。健全统计领域诚信体系,完善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加大统计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将企业和个人统计失信情况纳入金融、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征信系统。

山西省统计局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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