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0031/2024-00068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大同市统计局
发布日期: 2024-08-29 10:09
标题: 大同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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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4-08-29 10:09 来源:大同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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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是为了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及时、有效、安全,防止在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避免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而制定的。

一、规范信息公开审查制度

审查原则: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即负责信息公开的部门或人员需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审查,且审查在公开之前进行。

审查依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对于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还需依据与权利人的约定或其事先声明,必要时征求权利人意见。

审查主体:统计局为审查主体,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职责。通常会明确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审查范围:凡拟公开的信息一般都需经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进行保密审查同意后,方可公开。

审查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由信息员收集拟公开信息并进行初审,然后报分管领导复核审查,确定能否公开并签字,最后进行信息公开。具体流程可能因信息发布内容而有所不同。

相关要求:强调规范定密工作,准确把握“密与非密”的界限和标准,避免出现不恰当的定密情况,以抓好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管理。

二、信息公开特殊情况处理

(一)拟公开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需进行非密处理,只公开非涉密部分。

(二)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或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三)对于免予公开的信息,如标有密级的、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等的信息,以及标注有特定警示字样、机关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等,需按照规定不予公开。

三、加强信息公开管理

(一)统计数据公开特别是重要统计数据要严格根据《统计法》有关规定,经相关分管领导审批后公开向社会发布,未经批准不得向社会公开;重要统计数据实行一个窗口出数,统一由局综合科对外提供,文字信息及工作动态,由局办公室牵头各科室中心配合对外提供。

(二)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按公开的方法处理。

(三)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记载内容应包括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内容摘要、不公开的依据或理由、审查结论或处理意见、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公文类的审查文字记载可体现在公文处理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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