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2020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中国政府网 | 山西省政府网 | 简体

财政预决算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财政预决算

索引号: 035200054/2021-00143 信息分类: 财政预决算
发布机构: 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08-16 10:22
标题: 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2020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文号:
时效:

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2020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阅读量:

第一部分概况

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主要职能

第一条根据《中共大同市委、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同字〔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为正科级。

第三条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区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落实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执行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区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全区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组织、指导全区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开发区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全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全区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四)负责全区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负责拟定相关政策、规划、措施和考核办法,开展质量统计分析,建立完善质量诚信体系,实施政府质量奖励制度。组织产品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五)负责全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承担区级监督抽查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全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负责全区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六)负责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七)负责全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开发区食品安全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开发区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开发区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开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八)负责全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开发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开发区特殊食品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开发区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监管和食盐专营工作。负责酒类商品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统一管理全区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监督管理开发区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开发区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负责统一管理全区标准化工作。推动开发区新型标准体系建设。依法监督管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工作。推动和国际对标采标相关工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协调全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开发区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二)负责开发区知识产权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加强知识产权强区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发展规划和制度措施。推动开发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指导和监督开发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十三)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十四)指导、协调全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开展非公经济组织党建工作。

(十五)负责全区知识产权和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十六)完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区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政府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开发区内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区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大力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开发区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与开发区公安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与开发区公安分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开发区公安机关,开发区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开发区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条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组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党务、文电、会务、政务信息、政务公开、保密、档案、信访、安全、值班、对口支援等工作。负责重要工作督查督办。承担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

(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开发区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安全形势,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开发区特殊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全区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组织实施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实施酒类商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区食盐专营管理。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承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开发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全区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

(三)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监督实施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药品流通管理法律法规、药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依职责开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跟踪检查。组织指导药品零售、使用环节现场检查。依权限对药品经营企业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备案环节进行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质量管理规范和使用质量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医疗器械标准及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制度。组织指导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现场检查,组织指导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监督实施国家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掌握分析化妆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组织指导实施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现场检查,组织指导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组织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并依法处置。组织实施开发区药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督促指导不合格药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全区药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

(四)质量技术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开发区质量、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开发区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开发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指导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六)市场规范公平交易科。负责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工作。指导全区市场主体开展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工作。开展市场监管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区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执法调查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经营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负责全区广告监管工作,组织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七)人教财务法规科。负责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目标责任制考核、评选表彰、离退休人员管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机关和派出机构财务管理、预决算,拟订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会计核算、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及制装管理工作。

(八)企业信用监管科。贯彻落实全区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对全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大同)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管理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指导查处全区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承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工作。承担全区价格监督管理职责,承担全区网络交易监管工作、在开发区非公和社会组织党委领导下协助开展全区非公党建工作。

(九)、稽查队。开展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组织查办、督查督办有关大案要案、典型案件。负责全区市场监管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

(十)行政审批管理科。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具有审批性质行政职权事项的受理、办理或牵头组织联审联办工作,指导本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开发区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依法依规承担应由开发区分局办理的登记注册工作。承担指导开发区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开发区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扶持开发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开发区小微企业名录工作。

(二)、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机构设置情况

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下设2个派出机构,分别为御东市场监督管理所和城南市场监督管理所。

二、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部门决算表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部门决算表.doc

三、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2020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情况说明

2020年收入总额8416857.50元,较2019年增加1355860.78元,增幅19.20%。主要原因是质监局,工商局,药监局三局合并,人员增加。

其中: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6627262.27元,较2019年增加60400.98元,增幅0.92%。其中:基本支出拨款收入28976393.49元,项目支出拨款收入28302123.46元。

2、其他收入1789595.23元,较2019年减少129545.98元,减幅262.1700%。

(二)支出情况说明

2020年支出总额7472963.08元,较2019年增加172910.41元,增幅2.3%。主要原因是质监局,工商局,药监局三局合并,人员增加。

其中: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6728325.87元,其中:本年财政拨款支出6627262.27元,上年结转结余支出101063.6元。较2019年增加160810.05元,增幅2.45%。其中:基本支出6190915.87元,项目支出537410元。(人员经费支出5448499.56元,占财政拨款支出80.98%;公用经费支出1279826.31元,占财政拨款支出19.02%)。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0年“三公”经费支出82421.72元,较2019年减少22578.28元,减幅21.5%。主要原因是2020年疫情期间减少外出公务。

其中:

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82421.72元,较2019年减少22578.28元,减幅21.5%。

(四)、机关运行经费执行情况

2020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230455.31元,较2019年减少532206.07元,减幅30.19%。主要原因是2020年疫情期间减少公务支出。

(五)、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0年政府采购支出126185元,较2019年增加75753.3元,增幅150.21%。其中:办公设备采购支出49371元;购买服务支出76814元(委托业务费、印刷费等)。

(六)、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20年车辆数3辆,较2019年没变动。其中:机要通信用车1辆;执法执勤用车2辆;。

办公用房700平方米。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指省直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四)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五)政府购买服务:根据我国现行政策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政府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把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政府购买服务是一种契约化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具有权责清晰、结果导向、灵活高效等特点。

尾部

网站地图|免责声明

主办: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大同市人民政府信息化中心

地址:大同市文瀛湖办公楼主楼11层(大同市兴云街2799号)  邮箱: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晋ICP备08000733号  晋公网安备14020002000138号 网站标识码:140200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