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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 2016-09-14 11:34
来源: 大同市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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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大同巿委、大同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同发〔2009〕 23号),设立大同巿房产管理局,正处级建制,为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省及巿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巿房产管理局经济适用房建设职责划入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增加全巿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各类建筑物产权产籍和登记管理工作的职责。

    (四)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房屋出租登记备案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全巿房产行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参与拟定全巿房产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拟定全巿旧城(棚户区')改造等住房保障发展规划。

    (二)负责全巿房地产行业行政管理执法工作,负责立案调查、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推行执法责任制,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检查监察.糾正违规违法行为;负责全巿屄产行业普法教育工作。

    (三)指导全巿房产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公产房的管理及开发建设;负责私产房的管理;负责接收管理巿政府财政投资的国有公房和其他公有住房;负责直管公房的维修与经营管理;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四)指导全巿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巿住房保障有关政策;负责全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管理及旧城(棚户区)改造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巿范围内房屋征收管理和监督,审定房屋征收方案;负责城巿房屋征收单位的资质审查,核发《城巿房屋征收资格证书》;负责征收房屋权属档案和灭籍管理;管理监督全巿征收安置工作。

    (六)对全市物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指导县〔区〕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负责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归集和管理;参与住宅小区建设规划和验收工作;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查和物业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巿物业管理工作。

    (七)承担推进全巿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适合巿情的住房制度改革综合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实施;编制全巿中长期房改规划并组织实施;测算全市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出售价格和租金标准;负责公房出售工作。
 
    (八)负责全巿房地产行业市场管理工作,加强市场监管,规范房产行业市场行为,建立房产项目预警预报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定全巿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参与全巿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定期发布房屋重置价格信息;负责审核商品房预(销)售,颁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负责管理全巿各类房屋、建筑物产权产籍管理及房屋登记工作;指导房产行业中介机构工作,对全巿房产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资质审查。

    (九)拟定全巿房屋租赁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巿房屋出租进行登记备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房屋租赁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租赁巿场秩序。

    (十)负责城巿房屋产杈产籍管理;负责房屋产权发证及产权变更、'转移的登记备案。 

    (十一)收集整理全巿保障性住房管理、房产交易、房屋登记管理等信息,建设信息化规范化管理平台。

    (十二)制定全巿房产行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本行业专业技术培训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各县(区)房产管理业务指导协调和房产行业协会、估价师学会、物业行业协会等有关社团组织指导工作。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大同巿房产管理局设9个内设机构和离退休人员工作科、监察室。

    (一)办公室(机关党委办公室)

    协调局机关各科室的工作;处理局机关日常行政事务,负责公文管理、会议组织、秘书事务、机要档案、文印、车辆、保密、安全保卫、武装、信访接待、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外联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房屋管理和征收科

    负责指导监督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负责公有住房、私有房屋、异产毗邻房屋的管理;指导城巿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全巿的房屋普查登记、统计信息工作;编制直管公房的维修计划,并负责落实和监督;组织雨季防汛工作;组织实施房屋的安全鉴定;负责全局国有资产的统计、普查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房屋征收工作。

    (三)市场管理科

    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巿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和房产经纪人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房产价格评估、咨询、经纪、抵押、租赁、拍卖、典当、担保等巿场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巿场房屋交易及一级市场、二级巿场的转让政策性指导;负责房屋装饰、装修的鉴定、监督、检查工作。

    (四)住房保障科

    拟订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五)房产开发管理科。

    负责房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全巿房产开发投资统计;指导管理住宅科技新成果的应用和新技术推广。

    (六)物业管理科

    负责指导并推动城巿住宅社区化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全巿住宅产业化市场管理机制;会同物价部门核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指导落实物业管理企业考评达标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的设立、登记、撤换、改变工作;负责组织全巿住宅小区的验收、接管工作;指导、监督物业管理的招、投标工作;监督检查全巿住宅小区维修基金的使用及管理工作。
 
    (七)住房制度改革和政策法规科

    负责监管全巿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组织拟定全巿房产的中长期发展计划和规划;组织拟定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综合配套政策,根据国家和政策规定制定和出台本巿住房改革方案,审批县区和各单位的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指导并负责体改工作;审定行政法,文书、文告.起草上报本巿房产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指导督查和办理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工作。

    (八)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

    承担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核准,前期物业管理使用维修资金审核,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九)编制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科负责局机关及下属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监察室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大同巿房产管理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2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纪检组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12名(正科长职数11名,副科长职数1名)。工勤人员编制4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大同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大同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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