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电梯安全条例》6月1日起施行
完善地方政府和相关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对群众关心的电梯更新、改造、修理和运行维护的费用来源及使用予以明确……《大同市电梯安全条例》于6月1日起施行。这是记者从29日召开《大同市电梯安全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大同市电梯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框架下,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并制定的,共9章43条。
《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地方政府和相关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强调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以及建设、房产等有关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进一步落实了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并对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特别是对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中使用的电梯,作出更具有针对性的规定;对群众关心的电梯更新、改造、修理和运行维护的费用来源及使用予以明确,住宅小区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的,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小区电梯的运行维护,应当使用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管的电梯运行维护费专项列支和使用;进一步健全了我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规定了随机抽查、定期巡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电梯安全监督检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