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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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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6-01-11 18:01
标题: 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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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01-11 18:01 来源:大同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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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有关单位: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2015 年12 月17 日市政府第64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5日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山西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法治山西建设的实施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大同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法治大同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省委加快“六大发展”、实施“六权治本”的总体部署以及加快推进法治大同建设的总体要求,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全面深化改革,努力扩大开放,突出创新驱动,统筹推进工业新型化、农业现代化、信息化、城镇化、生态化、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民生改善等重点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二、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能,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恪守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严格依法行政。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一)认真落实依法确定权力、科学配置权力、制度约束权力、阳光行使权力、合力监督权力、严惩滥用权力,建立完善配套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明晰化,依法界定政府和工作部门的事权,强化市、县两级政府执行职责。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政府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二)建立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并编制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廉政风险防控图。明确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牵头单位: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政府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三)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取消、下放和调整审批事项,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牵头单位:市编办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四)完善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供给方式,创新和完善政府管理服务方式,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府采购和监督评估等制度,积极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加快形成提供公共服务的新机制。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三、加强政府立法和制度建设

政府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反映人民意愿,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矛盾,坚持优化体制机制、突出立法和制度建设重点,着力提高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质量,注重实施效果,为促进“六大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和制度支撑。

(五)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研究运用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政策,重点推进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古城保护修复等方面的立法。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六)建立政府立法规划计划制度和立法项目公开征集制度,在深入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实行政府立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度,政府换届后及时制定政府立法五年规划,每年初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七)实行重要立法项目学习考察调研制度,凡涉及改革发展全局、制度创新等方面的重要立法项目,适时组织深入调研或赴外地学习考察,学习借鉴其先进立法经验和做法。建立完善立法重大事项听证和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凡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人民群众权利义务关系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等方面的重大事项,要组织立法听证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对公众意见与建议采纳情况反馈制度。凡涉及重要行政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积极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从立法体制机制和立法程序上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治化。

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八)建立政府立法后评估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利益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要适时进行立法后评估。按照立法后评估标准和程序,对政府立法质量、实施效果和社会影响等进行分析评判,及时提出修改、废止建议。

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九)按照上级安排部署,适时组织做好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定期清理工作,涉及上位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和国家政策调整以及实际情况变化,及时组织清理。

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十)依法做好地方性法规应用问题解释和政府规章立法解释工作,积极做好上位法律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的研究上报工作。

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十一)加强和改进规范性文件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政府工作规则及行政决策、行政监督、行政问责、政务办事、政务公开、政务督查、会议会务、请销假等制度措施。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调研起草、征求意见、法律审核、讨论决定、公布实施制度,建立重大事项听证论证制度。逐步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十二)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违法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十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建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处理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与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和程序。定期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检查工作,实行情况通报制度,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十四)加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上位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和国家政策调整以及实际情况变化,及时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逐步推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四、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法定机制,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必经程序和法律责任。确保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十五)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和民主协商制度,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十六)建立完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古城保护修复、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和公众参与制度。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

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局、市房产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市卫计委等

(十七)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对涉及社会公众重大利益、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由决策实施部门组织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十八)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库,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征求政府决策咨询机构、法律顾问机构和专业机构的意见建议,注重发挥学术性、专业性人民团体的决策咨询作用。逐步实行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公开制度。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十九)重大行政决策提请审议前必须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中的作用。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二十)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有序引入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参与对社会稳定、经济、环境、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二十一)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会议讨论时,决策承办部门要提交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与会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根据讨论情况作出决策,并如实记录讨论情况,决策资料归档保存。决策作出后,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二十二)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适时制定《大同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效果。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二十三)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主要领导、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审计局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五、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指导和协调。

(二十四)根据市、县政府的事权和职能,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和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县区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合理调整和配置执法力量。

牵头单位: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二十五)积极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执法缺位的问题。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监、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土地矿产、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管理、商贸流通等领域内积极推行综合执法,积极探索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鼓励有条件的领域和县区探索开展跨部门综合执法,探索加强乡镇执法职能。

牵头单位: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二十六)积极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逐步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牵头单位: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二十七)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严格执行和规范行政执法证件年审注册制度,加强对在岗执法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执法水平。

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二十八)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挂钩。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二十九)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六、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坚持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行使,推进行政执法方式创新。

(三十)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治安、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医疗卫生等方面的违法案件,有力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卫计委、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三十一)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行执法公示制度,健全执法调查制度,规范执法取证活动,完善执法争议协调机制,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三十二)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建立执法主体、执法人员等执法信息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加强网上办事平台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政府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三十三)做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协调、指导工作,逐步达到各执法系统内的行政裁量基准的基本统一。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

牵头单位: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三十四)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山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三十五)建立干预执法记录、通报、追责制度和秉公执法保护机制,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和干预执法追究制度,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依法惩治执法不严、不公和执法腐败现象。

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三十六)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持有法定有效证件,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案件调查笔录要载明执法人员的基本信息。

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三十七)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情况通报制度。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扎实做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规范本部门、本系统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

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制度和程序。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依法予以公布。

(三十八)加大主动公开力度,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政府全部收支都要纳入预算管理,所有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以及政府采购情况等都要向社会公开,做到公开透明。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三十九)深入推进办事公开,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依法公开办事的内容、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一次性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编办、市政务服务中心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四十)医院、学校、公交、邮政、通信、金融、水、电、气、暖等公共服务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电子屏、公告栏等载体公开办事流程、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工作规范、办事纪律和监督投诉渠道等内容,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利服务。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编办、市政务服务中心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有关公共服务单位

(四十一)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完善市、县两级电子政务外网,形成统一完整、安全可靠、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电子政务外网体系和OA 办公系统,实现国务院提出的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务外网全覆盖,进而向乡镇、社区延伸。要加强电子政务监管,整合网络信息资源,提升我市电子政务水平,实现多领域多层次的信息资源共享,满足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利用电子政务外网履行职能的需要。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四十二)加快各级各类政务服务中心、服务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机制,提高信息化水平、服务功能和办事效率,把与人民群众和企业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尽可能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推行服务承诺、首办负责、一口对外、一次告知、限期办结制度,逐步推行网上审批信息化建设。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编办、市政务服务中心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四十三)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向基层延伸,依托现有资源和设施建立社区(行政村)政务公开平台,为公众就近获取信息提供便利。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八、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和社会治理

扎实抓好普法工作,建立完善法治学习培训长效机制,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有力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四十四)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制订领导干部年度学法计划,通过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办公会议会前学法、举办法制讲座、专题培训和依法行政报告会等形式,组织领导干部学习宪法和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努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四十五)完善公务员录用考试和晋升考试制度,增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法律知识的比重,把法律知识培训纳入公务员初任培训内容,建立公务员依法行政学习培训长效机制,并保障必要学时。实行公务员任用、晋升依法行政考试制度和宪法宣誓制度。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政府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四十六)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市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举办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班,要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行政学院、市人社局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四十七)健全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司法行政、政府法制、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电等职能部门的作用,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扎实做好普法工作,深化全民法治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每年12 月4 日在全社会组织开展弘扬宪法精神的系列专题活动。每年8 月开展依法行政宣传月活动,广泛宣传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先进经验和新成效。大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局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四十八)坚持法治教育从青少年抓起,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各级各类学校设立法治教育课程,保证课时、教材、师资、经费落实到位。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司法局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四十九)加强诚信政府建设、社会诚信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推进依法行政与道德规范相互促进。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司法局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五十)深化基层组织、单位、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积极开展法治创建活动。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五十一)依法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促进民族、宗教关系和谐。

牵头单位:市宗教局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九、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和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和法律服务,强化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识和能力。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制度和工作机制,注重发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充分发挥信访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桥梁纽带作用,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服务志愿者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服务作用。

(五十二)建立完善行政复议立案、调查取证、听证、调解和解、集体讨论等制度。行政复议机构要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依法提出行政复议决定意见。行政复议机关要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审批制度,重大行政复议决定要提请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行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实行重大行政复议案件上报备案制度。

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五十三)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制度建设,畅通申请渠道,提升办案水平,增强办案效果。对重大复杂案件,要通过实地调查、听证审理和邀请法律顾问参与等公开方式,实现裁决公平公正。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加大调解和解力度,按照依法行政、权责一致的原则,以主管或实施单位为行政应诉主体,法制机构和有关单位做好协调配合工作,重大案件要认真组织研究,及时请示报告,达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的办案效果。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联席会议制度作用,通过与法院、检察、监察、信访等部门工作交流、信息沟通和案件通报等手段,实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有机衔接,不断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五十四)按照上级部署,积极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整合行政复议资源,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和质量。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五十五)建立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增强解决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五十六)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加强对司法鉴定的监督管理。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五十七)健全社会矛盾纠纷监测、预警、处理机制,及时收集分析热点、敏感、复杂矛盾纠纷信息,加强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预警监测。加大对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力度,对可能引发矛盾的苗头和隐患及时分析研判,依法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公安局、市信访局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五十八)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普遍建立政府负总责、各工作部门或有关单位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积极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设。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五十九)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实现村委会、居委会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推进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中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六十)行政机关要主动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联动,积极推动构建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六十一)加强信访工作,落实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措施,引导信访人员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问题。建立信访处理与法律援助联动机制,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和快速导入法治渠道的工作机制。落实信访终结机制,依法处置缠访、闹访和非访行为。

牵头单位:市信访局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六十二)完善仲裁登记执业、规范办案和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仲裁工作的指导,提高仲裁公信力,促进仲裁事业健康发展。

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十、加强法治队伍建设

加强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提高法治工作队伍业务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畅通法治干部交流渠道,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造就高素质法治人才,为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六十三)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设一支忠于法律、捍卫法律、严格执法、敢于担当的行政执法队伍。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编办、市人社局、市政府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六十四)加强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队伍建设,特别是市、县两级政府法制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要与其所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要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规定,配齐行政复议办案人员,保障依法办案。

牵头单位:市编办、市人社局、市政府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六十五)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行政应诉案件、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参与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尽快建立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市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也要聘请法律顾问。

(六十六)建立政府和部门法制工作人员交流制度,畅通交流渠道。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政府和部门法制工作人员的制度。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人社局、市政府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六十七)坚持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方向,落实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职业保障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六十八)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队伍的管理,发挥律师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突出抓好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落实律师执业权利,完善律师承担公益性法律服务的经费保障机制,为律师服务经济社会搭建平台。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六十九)推动各级行政机关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岗位,引导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设立公司律师。

牵头单位:市编办、市人社局、市司法局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七十)研究制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形成本单位和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律师协会业务指导的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体制。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七十一)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激励机制。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七十二)建立健全法治工作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联系机制,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建立完善法学法律专家库,重点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国情、省情、市情的高水平法学专家团队,建设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专(兼)职教师队伍。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十一、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自觉接受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加大层级监督力度,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落实合力监督权力,实行严格行政问责,增强监督实效,保障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

(七十三)认真执行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制度,依法报备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度,认真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提案,不断改进工作。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七十四)建立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制度,严格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重视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七十五)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通过政府服务平台、设置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政务微博、公众微信等方式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及时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行政行为。健全完善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强与媒体的互动,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七十六)突出加强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重点岗位的监督,加强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审批、证照办理等办事窗口的监督,加强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城乡规划审批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坚决遏制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发生。

牵头单位:市监察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政务服务中心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七十七)加大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力度,完善内部层级监督和流程控制机制,要进一步加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七十八)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内部制约,对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完善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牵头单位:市编办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七十九)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和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牵头单位:市监察局、市政府办公厅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八十)严格行政问责,建立完善行政问责制度,明确行政问责主体,健全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建立被问责人员申辩、核查和救济程序。

牵头单位:市监察局、市人社局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八十一)完善审计制度,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及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建立健全审计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以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健全整改机制,要将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的整改纳入督查督办事项。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

牵头单位:市审计局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责任,狠抓工作落实。

(八十二)健全领导体制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各单位分工落实的领导协调机制,适时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八十三)强化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担负起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实现依法行政工作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统一研究部署、统一组织落实、统一检查考核。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八十四)建立完善依法行政考核制度,科学设定依法行政考核指标,制定依法行政考核细则,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加大考核权重。考核结果作为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八十五)落实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及上级人民政府和法制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政府各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每年要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法制部门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八十六)加强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上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通过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根据不同地区和部门实际情况,实行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加强督促指导。认真组织开展依法行政监督检查,及时通报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八十七)完善财政保障制度,各级财政要保障政府立法、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与应诉、政府法律顾问、依法行政推进落实等所需资金,保证建设法治政府的相关经费开支。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具体贯彻实施意见。市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各自职责,抓紧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并提出阶段性时间进度安排。涉及落实每项任务、措施的首位牵头单位要充分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抓好有关分工任务的牵头贯彻实施工作,并组织协调其他共同牵头部门和配合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在贯彻实施本实施意见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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