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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科技创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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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12-20 10:25
标题: 《大同市技术创新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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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技术创新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20 10:25 来源: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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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规范和加强大同市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认定、运行和管理,推动我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产业化,市科技局于2021年12月16日制定出台了《大同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一、制定依据

《山西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晋科发〔2020〕64号。

二、主要内容

《大同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共16条,内容包括:技术创新中心的发展定位、建设原则、中心分类、归口管理、依托单位、运行主体、建设条件、认定程序、管理模式、运行机制、以及中心撤消、变更等。

三、认定条件

申请建设市技术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市技术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应在大同市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协同攻关和技术转移转化能力。

(二)拥有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成果。中心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自觉践行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在行业内有较强的竞争力、影响力、号召力。科研团队拥有5名以上具有较强创新服务能力和丰富实践经验的高、中级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及以上学历)的专职研究人员。科研团队半数以上人员要保证每年在大同工作时间超过半年。

(三)具备一定规模的技术装备、科技资源、服务场所等基础条件。综合类技术创新中心的“中心(本部)”和领域类技术创新中心使用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四)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尤其要符合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的产业政策,不存在重大安全、违法失信情况。

四、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单位按有关要求编制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申报材料,经组织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

(二)经专家评审、对外公示后予以认定。

五、体制机制

(一)市技术创新中心原则上应为独立法人实体,可以采取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不同类型的法人实体。前期暂不具备注册法人实体条件的,可以由人财物相对独立的内设机构逐渐向独立法人实体过渡。

(二)市技术创新中心实行主任(总经理)负责制,可成立主要由依托单位和联合建设单位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形成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多方共同建设、共同管理、共同运营、良性互动的内部治理机制。

六、保障措施

对运行良好、成绩突出的市技术创新中心,市科技计划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建设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大同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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