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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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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8-05-13 09:37
标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省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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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省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05-13 09:3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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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精神,进一步加大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提升项目批准、实施的透明度和效率,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全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基本原则。

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明确主体,落实责任,以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为重点,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先导,有序推动项目法人单位信息有效归集、及时公开。

(三)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前,各地、各部门建立健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公布公开事项目录,明确发布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内容。到2020年,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迈上新台阶,依法积极稳妥实行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务公开清单制度,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公众参与度高,用政府更加公开透明赢得人民群众更多理解、信任和支持。

二、主要任务

本意见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我省各级政府审批或核准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主要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升级改造、科技创新、基础设施、生态保护与修复、社会民生等重点工程项目。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区域、行业特点和工作侧重点,进一步明确本地、本领域重大建设项目范围。

(一)重点公开信息及责任分工。

我省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重点公开批准服务、批准结果、招标投标、征收土地、重大设计变更、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竣工等8类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1.批准服务信息: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批准部门负责落实)

2.批准结果信息: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项目核准结果、节能审查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结果、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结果、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及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事项审批结果等。(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负责落实)

3.招标投标信息: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等。(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招标人负责落实)

4.征收土地信息: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落实)

5.重大设计变更信息: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等批准单位负责落实)

6.施工有关信息: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制作或保存施工信息的部门负责落实)

7.质量安全监督信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等。(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制作或保存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的部门负责落实)

8.竣工有关信息: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计单位、审计结论、财务决算金额等。(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制作或保存竣工信息的部门负责落实)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应当参照以上内容,聚焦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项目,分别确定本地、本部门相关领域信息公开重点,进一步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纳入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不断加大公开力度。

(二)落实公开主体。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作为落实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公开所制作或保存的项目信息。要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做到该公开的信息坚决公开、该保守的国家秘密坚决保守住。

(三)畅通公开渠道。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新闻发布会等及时公开各类项目信息,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充分利用国家及我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中国、信用山西、山西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加快推进我省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共享和公开。推动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全国及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可向社会公开的,依法依规在信用山西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公开。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确保相关工作有序开展。项目法人单位可利用现场公示、网站公布等多种渠道对项目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四)畅通监督渠道。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等公布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监督渠道。充分发挥“96303”政务服务热线作用,面向企业和社会公众,受理省级行政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公共资源交易事项和便民服务事项的咨询、投诉和举报。

(五)严格公开时限。

我省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按时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公开项目信息。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将此作为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以点带面、示范带动,认真抓实做好。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各级政府办公厅(室)作为组织协调部门,要指导监督发展改革、经信、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林业等部门,

确定工作目标,制定具体推进措施,明确时限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各市人民政府要对所辖县级人民政府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督查、指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省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领域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

(二)强化考核问责。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并作为一项重要考核内容,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加大考核力度。对工作推动有力、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的,要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定期对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主要包括政府信息、项目法人信息的公开内容、公开渠道和公开时效等。要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纳入“13710”督办系统,实行建档立卡、实时跟踪、动态管理,确保责任落实到位。省直有关部门每年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本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附件:省级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工作重点任务分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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