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信息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19-08-03 16:02
标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
文号:
时效: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8-03 16:02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 | |

晋政办发〔2019〕6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确保各级政府及部门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审核范围。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工作计划、请示报告,以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合作协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等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二)确定审核主体。行政机关要明确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审核机构)。以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起草、经本级政府批准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先由起草部门内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再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县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三)规范审核程序。规范性文件在提交制定机关集体讨论前,应当由制定机关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以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或批准以部门名义印发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材料报送县级以上政府办公机构。送审材料包括:送审稿,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本单位的合法性审核意见及集体讨论决定的相关材料,征求意见汇总及采纳情况、起草部门法律顾问意见书以及针对不同审核内容需要的其他材料等。县级以上政府办公机构要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转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审核。负责审核的司法行政部门要提出合法、不合法或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起草单位应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材料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对合法性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商司法行政部门处理。特殊情况下,起草单位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制定机关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程序及报送材料要求,由制定部门审核机构自行作出规范。

(四)严格审核内容。审核机构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严格审核以下内容:制定主体是否合法,严禁以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严禁在规范性文件中对党委、人大、法院和检察院等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规定;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的情形;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是否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五)严控审核时限。合法性审核时间从审核机构接到审核材料之日起,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审核期限,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强化审核责任。充分发挥审核机构的把关作用,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审核机构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加强制度建设。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制度和机制,制定各项审核工作流程,提出分类审核标准,落实审核工作要求,强化审核工作责任,使审核工作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高效运行,确保所有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八)完善审核方式。对影响面广、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必要时可以采取补充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协调论证、实地调研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立健全专家协助审核机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法律专家的作用。同时,要提交党委(党组)会议或部门办公会议集体研究。

(九)建立审核台账。审核机构要对已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建立台账,台账内容包括收文承办单、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起草部门的合法性审核意见、集体讨论决定的相关材料、征求意见汇总和协调处理情况、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以及针对不同审核内容需要的其他材料等,实现对已审核的规范性文件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

(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地、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领导,编制制定主体清单,明确审核机构,配齐配强审核工作力量,听取合法性审核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一)组织业务培训。加强合法性审核人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合法性审核的机构要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每年至少举办一期业务培训班;健全工作交流制度,通过召开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多种形式,加强从事合法性审核人员的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提高合法性审核人员的业务能力。

(十二)强化指导监督。县级以上政府对所属部门、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要加强指导监督,对因合法性审核机制不健全导致文件违法的要及时纠正。各地、各部门要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和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审核机构要建立健全统计分析、规范指导、沟通衔接、问题通报等机制,定期向制定机关、起草单位通报合法性审核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省司法厅负责组织协调、统筹推进、督促指导本意见贯彻落实工作,及时跟踪了解落实情况,督促检查指导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总结交流推广工作经验,研究协调解决共性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将贯彻落实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事项及时报省司法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8月3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相关政策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