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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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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7-06-13 10:56
标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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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13 10:56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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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政办发电〔2017〕4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及国务院办公厅《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国办发〔2017〕47号)、《〈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号)、《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4〕57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我省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优化政府网站结构布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统一部署,有序推进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通过资源整合集约,推动我省政府网站结构优化和水平提升。

(一)鼓励整合省直部门网站。省直部门具备条件的,可单独建设政府网站,条件不具备的可整合迁移至省政府门户网站。对于网站基础薄弱、内容无法保障、安全隐患较大的省直部门直属单位网站,一律予以清理关停,引导其在省直部门政府网站开办栏目或频道。原则上1个省直部门只保留1个政府网站。

(二)逐步整合市直部门网站。对外服务较少及没有人力、财力保障的市直部门网站可选择关停,并将网站相关功能整合迁移至市级政府门户网站,以栏目或频道的形式呈现,实现统一运维。市直部门要加快整合其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网站。原则上1个市直部门只保留1个政府网站。

(三)县级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开设政府网站。现有的县级政府部门网站要尽快将内容整合至县级政府门户网站,通过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开展政务公开、提供政务服务。确有特殊需求的县级政府部门,参照部门网站开设流程提出申请获批后,可保留或开设网站。

(四)乡镇、街道原则上不开设政府门户网站。现有乡镇、街道网站要尽快将内容整合至上级政府门户网站,通过上级政府门户网站开展政务公开、提供政务服务。确有特殊需求的乡镇、街道,参照政府门户网站开设流程提出申请获批后,可保留或开设网站。

二、实施步骤

(一)制订集约化建设方案。各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组织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进行全面摸查,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确定拟关停、迁移和保留的政府网站名单,完善基层政府网站基础信息档案,认真填写基本信息表。各市政府办公厅汇总制定全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方案,经市政府审定后连同相关表格一并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核。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的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方案,经主要负责人审定后连同相关表格一并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核。2017年6月20日前完成。

(二)提出拟关停网站申请。各地、各部门组织拟关停网站的主办单位在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https://pucha.kaipuyun.cn)申请网站永久关停,并逐级审核报批。

(三)签订拟保留网站运维责任书。各地、各部门对拟保留的政府网站进行一次全面监测,确保所有保留网站均符合全国政府网站普查标准,并与保留网站的主办单位签订网站运维责任书,确保有专人负责信息内容建设和运营维护工作。2017年7月15日前完成。

(四)完成政府门户网站的升级改造和拟关停网站的迁移关停。各地、各部门组织对本级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升级改造,完成拟关停网站的数据迁移工作。拟关停网站要同步正常维护至数据迁移结束,并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1个月悬挂网站关停和内容迁移去向等公告信息。公告期满后,及时注销网站域名、注册标识和证书信息(如ICP备案编号、党政机关标识等)。2017年7月底前完成。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市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是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基层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加快部署推进,确保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二)加强平台整合。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结合拟关停网站的内容迁移工作,进一步优化政府门户网站栏目设置,提升技术保障水平,探索构建本地区政府网站统一技术平台。要依托政府门户网站,整合本地区政务服务资源和数据,实现与网上办事大厅前端整合,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建设。

(三)强化监督问责。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基层网站的常态化监管,对保留网站的信息发布和内容建设实施动态监管和不定期抽查,对于被上级部门监测不达标的,要督查指导网站主办单位立刻按规定实施限期整改或迁移、关闭。保留网站不按统一部署推进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导致网站被通报不合格,或者发生严重错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省政府办公厅将加强对各地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工作的监督指导,并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对行动迟缓、拖延推诿、未按统一时限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

联系人:陈 晨 韩 青

联系电话:0351-3041266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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