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35200052/2022-00250 | 信息分类: | 财政预决算 |
| 发布机构: | 大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日期: | 2022-03-19 16:04 |
| 标题: | 大同市恒山林场2022年度单位预算公开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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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恒山林场2022年度单位预算公开
第一部分 概况
一、基本情况
大同市恒山林场成立于1952年3月,位于浑源县天峰北路与迎宾东街交汇处,与恒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和恒山国家森林公园实行“一套人马,三块牌子”的运行机制。
恒山林场总经营面积31684.62公顷,主要树种为华北落叶松、桦树、油松、杨树和云杉。林业用地共计31561.72公顷,包括有林地8045.81公顷、疏林地585.25公顷、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2327.26公顷、未成林地14795.86公顷、苗圃地130.68公顷、其他无立木林地1449.19公顷、宜林荒山荒地4217.33公顷、辅助生产林地10.34公顷,活立木蓄积544583立方米;非林业用地122.9公顷。
恒山国家森林公园于1992年11月14日经国家林业部林造批字﹝1992﹞200号文件批复在大同市恒山林场的基础上建立,位于山西省大同盆地边缘、浑源县境内南部山区,由恒山、凌云口、罗框三个片区组成,总面积30579.651公顷,为综合景观型森林公园。地理坐标介于东经 113°28′ 49″-113°52′13″ 、北纬 39°26′44″-39°42′08″之间,地域跨涉西坊城镇、裴村乡、永安镇、东坊城乡、黄花滩乡、大磁窑镇、青磁窑乡、官儿乡、千佛岭乡、王庄堡镇10个乡镇的68个行政村,同时涵盖大同市恒山林场的恒山、龙山、南山、西山、浑河5个管护队。
恒山省级自然保护区,2005年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函﹝2005﹞200号文批准成立,是以保护华北驼绒藜及其森林生态系统为主的综合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地处恒山山系,位于山西省浑源县县城西南,海河流域上游。保护区范围共涉及浑源县5乡22个行政村,总面积11497公顷。保护区是京津风沙源和水资源治理区。保护区内植物种类较多,野生植物资源72科225属303种,主要珍稀濒危植物油华北驼绒藜、膜荚黄芪、木贼麻黄等。野生动物资源85种,主要珍稀动物有石貂、青羊、狍等。
二、单位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林场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
2.负责管理辖区内国有林场,促进林业发展。
3.对国有林场的运行进行规划编制及设计。
4.对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森林资源进行保护及防火。
5.对林区内的野生动植物进行保护与管理。
6.负责实施国家林业重点工程项目。
7.植树造林、防风固沙,防治水土流失,实施天保、京津风沙源治理、退耕还林等国家重点林业工程项目。
8.加强森林旅游事业发展,推动恒山国家森林公园建设。
二、机构设置情况
内设办公室、财务科、生产技术科、林政资源科、自然保护区管理科、动植物保护科、护林防火办公室、信息科、党群办9个科室,下设东山、恒山、南山、龙山、西山、浑河管护队6个管护队以及种苗实验科(恒山中心苗圃),共计16个科、室、队,事业编制56人。
第二部分 2022年度单位预算报表
第三部分 2022年度大同市恒山林场预算情况说明
一、2022年度单位预算数据变动情况及原因
(一)、预算收入情况
2022年预算总收入1,056.3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056.34万元。与上一年度对比增加,主要为原因是人员增减变化、预调工资以及社保机构保险缴费部分的增加以及预算项目资金减少。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
2022年预算总支出情况说明,财政拨款预算数1,056.34万元,安排情况如下:1、基本支出798.87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697.79万元,主要用于在职干部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等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44.93万元,主要用于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55.85万元,资本性支出0.3万元;2、项目支出257.47万元。
二、“三公”经费增减变动原因说明
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6.4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4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元,本单位无“三公”经费。
三、机关运行经费增减变动原因说明
2022年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0万元,与上年比无变化。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22年政府采购预算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五、绩效管理情况
2022年大同市恒山林场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10个,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257.47万元。
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1、车辆情况;车辆数量为19辆,车辆价值为197.13万元
2、房屋情况;房屋占用面积为22487.28平方米,房屋价值为2236.69万元,使用其他单位用房。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六、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七、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八、“三公"经费:指省直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九、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