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21年3月1日以来,我市“证照分离”全覆盖工作有序推进,精准落地。2021年6月3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自2021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根据此文件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2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大同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中11项事项进行调整。
二、主要内容
1.直接取消审批事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核定。
(2)诊所设置审批。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4)广告发布登记。
(5)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2.实行告知承诺事项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3.调整更新事项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2)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3)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生物制品类)。
(4)食品生产许可。
(5)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
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有关部门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
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行业监管部门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