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同市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目的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是我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的基础组成部分,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共同构成了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整体。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以下简称“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三、要点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确保文物安全。将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作为重要基础工作,加强统筹规划,完善保护体系,健全管理机制,制定保护措施,扎实推进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指导督促做好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日常保养维护工作,重视文物的日常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消除文物安全隐患。保存状况较差、险情严重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抓紧组织开展抢救保护工作,切实改善文物保护状况和保存环境。保护过程中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原则,全面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
在坚持国有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不变,保障文物安全的前提下,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国有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使用和运营。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