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0055/2024-00026
信息分类: 部门动态
发布机构: 大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日期: 2024-05-11 15:10
标题: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侵害英烈权益必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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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侵害英烈权益必追责

发布时间:2024-05-11 15:10 来源: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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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雄烈士保护法》颁布实施六周年普法宣传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侵害英烈权益必追责

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颁布实施6周年。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褒奖英雄模范、弘扬英烈精神。2018年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全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该法于201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每年9月30日为烈士纪念日。党的二十大作出了关于弘扬革命文化、用好红色资源、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的有关精神,倡导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作出的关于尊崇捍卫英雄烈士、加强烈士褒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

“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中华民族是崇尚英雄、成就英雄、英雄辈出的民族,和平年代同样需要英雄情怀。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重在以法律的名义宣示:国家和人民永远铭记、尊崇一切为国家和民族作出牺牲和贡献的英雄烈士,表明坚定捍卫英雄烈士尊严的鲜明价值导向。这部法律的实施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承弘扬英雄烈士精神将发挥重要作用。

【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英雄烈士董存瑞,河北省怀来县人。1948年5月25日在解放隆化城的战斗中,毅然托起炸药包炸毁敌军碉堡,壮烈牺牲,年仅19岁。1950年全国战斗英雄和劳动模范代表会议上,被追授为全国战斗英雄。2009年9月10日,被评为“100位为新中国成立作出突出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

被告人许某,女,时尚美妆博主,为发泄个人情绪使用其个人新浪微博账户(粉丝数24.8万),先后于2021年3月24日20时58分、3月25日12时16分发布2条包含侮辱英雄烈士董存瑞内容的微博。微博发布后迅速、广泛传播,阅读次数分别达39506次和50744次,引发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侵害了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

2021年3月25日,被告人许某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北新桥派出所民警抓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诉讼请求认为,许某应当对其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许某在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被告人许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二、被告人许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相应费用由被告人许婧怡负担。

三、未随案移送物品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许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判决现已生效。

许某公开道歉声明:

“我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英雄烈士是中华民族的脊梁和骄傲,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应被我们尊崇、铭记,不容歪曲、丑化、亵渎。我非常后悔,认罪认罚,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在此,我对自己的不当言论向董存瑞烈士及董存瑞烈士的近亲属致以诚挚的歉意,向社会公众致以诚挚的歉意,并保证以后绝不再犯,做一名守法公民。请社会公众对我进行监督,也希望大家能够以我为戒,提高法律意识,尊崇英雄先烈。”

三、普法评析

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中,董存瑞作为全国著名战斗英雄,其英雄事迹和英雄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董存瑞”这个名字不单单代表他个人,更多的是代表着我国的英烈精神。许某作为一个拥有24余万粉丝的微博博主,明知互联网的公开性和快速传播性,仍为发泄其个人情绪,发表不当言论,不仅损害了董存瑞的名誉、荣誉和其近亲属的个人情感,更损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被告人许某的行为侮辱了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已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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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雄烈士是国家的精神和脊梁

我们当今和平的生活是他们用血汗换来的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任何侵害英烈名誉荣誉的行为

我们都绝不会允许也必将被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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