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0022/2025-00113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大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5-10-23 16:49
标题: 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管理的通知
文号:
时效:

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0-23 16:49 来源:大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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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卫生健康局(疾控局):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山西省疾控局《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就推行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录像厅(室)、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及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公共场所的卫生备案管理。

二、备案机构

各县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或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卫生备案。

三、备案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管理工作。

四、备案程序

(一)提交材料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之日起30天内办理卫生备案。备案时应当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公共场所卫生备案信息表》(附件1);

2.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还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备案登记

1.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2.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出具《公共场所卫生备案凭证》(附件2)。

3.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场向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4.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同一地址经营多种备案项目,出具一个备案凭证,并注明经营项目。经营涉及卫生行政许可项目的,仅办理卫生许可证,并注明备案项目。

5.在不同地址经营的公共场所连锁单位,应当分别办理卫生备案。

(三)备案变更

1.已备案的公共场所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路名或门牌号(非迁址),自变更之日起30天内向原实施备案部门提交《公共场所卫生备案变更信息表》(附件3)及变更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

2.已备案的公共场所变更经营场所地址、调整经营项目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天内重新办理备案。

(四)信息公开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完成卫生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实施备案的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将公共场所单位名称、地址及经营项目向社会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加强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管理改革的宣传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谁备案,谁告知”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全面告知公共场所卫生备案法律依据、备案条件、申请材料要求、办理时限、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督促未备案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引导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依法办理卫生备案。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完成卫生备案后,各县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并完善卫生监督档案信息。对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饮用水供水设施设备等的重点场所,在完成卫生备案之日起60天内完成现场核查。对于现场核查不合格的应依法处置。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将施行卫生备案管理的公共场所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本底库,按规定实施随机监督抽查。

(三)强化组织保障。各县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场所备案工作,及时调整优化业务流程,确保许可改备案工作落实到位,本通知下发前已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原证继续有效。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或者发生变更时,按本通知的规定进行备案,不再延续或者变更原卫生许可证。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大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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