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0008/2023-00018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大同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3-04-04 09:51
标题: 大同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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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04 09:51 来源:大同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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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

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范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工作,现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大同市民政局

2023年3月15日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21〕26号)和《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22〕6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条件的,经申请审核确认可以分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

第三条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工作。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的审核确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的受理、调查、初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主动发现、入户调查和资料收集等相关工作,帮助申请困难的家庭提交申请。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程序将审核确认权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第五条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建立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系统,为审核确认对象提供信息核对查询。

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政务信息共享要求,与相关单位共享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有关信息。

第六条本市户籍居民申请救助帮扶,需要开展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七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以家庭为单位,通过申请人申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的方式确定。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家庭,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组成,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监所)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三)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四)登记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中,但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

第九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当地户籍;

(二)申请之日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十条支出型贫困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当地户籍;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虽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因患病、残疾、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扣减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十一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当月前12月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社会救助款物、奖学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老年人高龄津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义务兵优待金、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见义勇为奖励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必要的就业成本、刚性支出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按规定适当扣减。

第十二条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含接受继承、赠与)的全部动产(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和不动产(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财产的项目。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第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名下财产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核对发生时,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当地3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因病变卖家庭唯一住房获得的现金除外);

(二)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动产(含住宅、公寓)总计不超过1套,且名下无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含商铺、车库、车位、办公用房等);

(三)名下均无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生活用摩托车、电瓶单车除外);

(四)名下无商事登记信息。

家庭已拥有1套居住用途不动产,还拥有泥砖房或父辈以上留下祖屋但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商事登记信息,属于无雇员的夫妻小作坊、小卖部(专营高档烟酒和奢侈品的除外),可以申请复核,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视为无商事登记。

第十四条支出型贫困家庭的刚性支出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支出总额计算,主要包括:

(一)医疗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患病在医疗机构发生的,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社会互助帮困救助等部分后,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依据票据认定;

(二)教育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就读于当地幼儿园和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阶段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就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基准定额认定。就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费用标准认定;

(三)残疾康复等费用支出。指残疾人用于基本康复训练、护理、辅助器具适配,在扣除政府补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补偿部分后,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原则上依据票据认定;

(四)存在多重致贫因素的家庭,只要符合因病致贫、因残致贫、因学致贫任何一类的认定条件,在核算家庭收支时,其实际发生的医疗、康复、教育费用等刚性支出可从家庭收入中一并扣除。

(五)县级相关部门认定的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家庭刚性支出以及其他可以认定为刚性支出的费用。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

(一)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及其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经济状况的家庭;

(二)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的家庭;

(三)自费在高收费的幼儿园、各级各类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就读的家庭,自费在境外留学的家庭;

(四)人均收入或财产超过规定标准的家庭。

第三章申请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申请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支出型贫困家庭,由申请人向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供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复印件,并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委托受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询核对。

第十七条申请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支出型贫困家庭审核确认程序,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实施办法》(同民发〔2022〕33号)执行。

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的信息,通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大厅等予以公布。公布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数、救助方式等,但不得公开与救助无关的信息。

公布后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该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条件的,要及时协助申办相关社会救助;对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条件的,要按程序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条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的对象,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条件的,在征得其同意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照其申请资料和调查核实情况,直接转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或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简化工作流程。

第四章救助措施

第二十一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当地规定的重特大疾病患者),一级、二级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可以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符合条件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残疾人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第二十二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根据相关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就业援助、司法救助等救助帮扶。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不按规定如实提供证明材料或恶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予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已经认定的,由原认定单位取消其认定资格,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告知相关部门停止救助帮扶、追缴其骗取的救助资金和物资等。

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的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入户调查核实每年至少进行1次,提出继续保留或中止认定资格的建议,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一定的比例入户抽查,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六条负责认定和救助帮扶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依法依规予以免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大同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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