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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老楼加装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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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06-17 09:06
标题: 关于印发大同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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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同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17 09:06 来源: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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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建住〔2020〕47号

关于印发大同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为加快推进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现将《大同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大同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大同市财政局

大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大同市民政局

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同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大同市城市管理局

大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6月15日

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人口老龄化趋势,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建筑使用功能,提高既有住宅区的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推进居家养老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山西省住建厅等六部门发布的《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晋建城字〔2020〕2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坚持“业主自主、政府支持、规范实施、保障安全”的原则。要充分发挥住宅业主的主体作用,依法通过民主协商,确保电梯加装科学、合理、可行。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协调服务职能,规范引导、优化审批,确保人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二、适用范围

在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区内,凡未列入近期房屋征收改造范围的既有住宅,在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不破坏原建筑基础且符合城乡规划、房屋安全、消防安全要求及电梯相关标准规定前提下,可以加装电梯。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单元或幢为单位,经过本单元或幢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居住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且利益相关方无异议。

(二)加装电梯如果影响既有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须进行房屋结构安全加固。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加装。

(三)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实施主体

既有住宅产权人作为业主,是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以单元为单位加装的,实施主体为该单元的全体业主;以整幢楼为单位的,实施主体为整幢楼的全体业主;以小区为单位的,实施主体为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

实施主体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原则上应委托业主代表、原房改房售房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等作为代理人,组织实施工程报建、设备采购、设备安装、工程验收、使用管理等工作,确保提交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的材料真实、有效,对建设质量安全负责。

四、资金筹集

加装电梯的建设、运行、维护等费用由相关业主自筹。可通过下列方式筹措:

(一)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自行协商确定。

(二)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在加装电梯时,可按规定提取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三)社会投资和其他资金。

五、实施程序

(一)提出中请

有加装电梯意愿且经过本幢或单元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居住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实施主体向住宅所在地县(区)住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区)住建部门初步审核后,组织实施主体、业主委员会代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市、县(区)有关部门、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进行现场踏勘并召开可行性论证会,综合参会各方意见,确定是否同意加装电梯。明确同意的,方可开展下一步工作。

(二)前期准备

加装电梯的住宅要由实施主体委托专业机构对原有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并出具相关检测鉴定报告后,方可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设计单位要根据鉴定报告进行设计,确保加装电梯安全性。专项设计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应急救援和电梯管理等相关标准规范。

属地街道办事处应在拟加装电梯所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就加装电梯的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涉及占用小区土地或专有部位的,应充分听取所在物业区域内业主的意见;涉及加装电梯后通行、采光、通风和噪声等方面的,应充分听取可能受到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意见。在公示期内收到书面异议的,实施主体应与异议人自行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

(三)签订协议

加装电梯所在单元业主协商一致,共同书面签定同意加装电梯改造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1、加装电梯的前期工作费用(包括结构安全鉴定、设计、方案公示等)、工程建设和安装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2、拟加装电梯的配置方案(包括电梯型号、电梯尺寸、运行参数、具体配置等内容)。3、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分担方案(包括电费、维修保养费、管理费、电梯更新费等)。4、其他需要约定的重要内容。

(四)办理手续

县(区)住建部门是加装电梯工作的牵头单位,由县(区)住建部门组织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等部门进行加装电梯联合审查,各单位提出办理相关手续的意见,符合要求的,明确办理时限。

实施单位应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循质量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可能影响或改变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消防、雷电灾害防护等装置设施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牵头协调,做好装置设施的移位。

(五)竣工验收

在土建部分施工完成后,实施主体应组织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部门进行土建部分的验收,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电梯设备的安装;电梯安装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办理施工告知,申请电梯监督检验。电梯监督检验合格后,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依法办理电梯使用登记。

(六)维护管理

实施主体应当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者,加装完成后的电梯管理和运行费用的收取,按加装电梯改造协议执行。实行物业服务管理的小区,可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使用管理。

(七)相关规定

加装电梯后新增建筑面积为加装范围内全体业主共有,不予按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新增建筑面积不再征收地价款,并免于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切实加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组织落实,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职责,结合实际,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标准化审批流程,减少报建环节,在政务大厅设置专门窗口、专人负责,实行“一站式审批服务”,方便群众办事。

(二)明确各方职责。住建部门负责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协调调度工作,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施工监管工作;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为加装电梯项目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进一步细化、简化手续办理流程,明确办理时限;财政部门负责奖补资金的落实与下达;民政部门指导街道、社区做好因加装电梯产生争议的议事协调工作;市场监督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安全管理、监督检验等工作。

(三)实施财政奖补。省财政为符合晋财建二[2020]37号规定条件的电梯加装项目每部补助10万元。市、县(区)奖补办法,由市、县(区)财政和住建部门按照中央、省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统筹制定奖补实施细则,对符合条件的加装电梯项目给予补助,按照要求做好绩效管理工作。

(四)鼓励商业模式创新和社会组织参与。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依法探索新的商业模式,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依法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区要广泛宣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相关政策和办事流程,提升社会公众的知晓度和主动性。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作用,积极做好加装电梯的引导、协调、沟通工作。

(六)加强统计调度。为加强对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调度,我市建立月报制度。请各县、区住建局,于每月28日前将上月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形成书面材料并加盖公章后报市住建局。(联系电话:7789901,电子邮箱:csphq@sina.com)。

七、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大同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业主集资费用分摊方案(参考)

    2、同意加装电梯签名表

    3、授权委托书(参考)

    4、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报表(参考)

    5、大同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流程图(参考)

    6、加装电梯的公示(参考)

附件1:

大同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业主集资费用分摊方案

(仅供参考)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多层住宅的使用功能,方便小区居民出行,为小区老年人提供更加安全的居住环境,使人民充分获得幸福感。特制定本方案:

一、集资分摊原则:楼层越高,分摊比例越高。

二、主要分摊费用。

(一)电梯安装费用。(即加装电梯的前期工作费用、电梯费用、工程建设及安装费)

(二)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包括电费、维修保养费、管理费、电梯更新费等)

三、集资分摊方法:按楼层递增递减法。

1、确定各层分摊系数:采用中间层为标准层,该层分摊系数定为1,每高一层递增一定比例,每低一层递减相同比例的办法来确定其他各层的分摊系数。如:3-6.层取4层为标准层,比例为10%,则分摊系数为0.9、1、1.1、1.2。

2、确定分摊基本集资费:分摊基本集资费=总集资费/各层参加户分摊系数之和。

注:每层参加户分摊系数之和=该层参加分摊户数*该层分摊系数。

3、确定每层集资费=分摊基数*该层参加户数*该层分摊系数。

4、确定每户集资费=该层分摊集资费*该户建筑面积/该层参加户数总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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