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0008/2023-00097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大同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3-11-10 15:51
标题: 大同市民政局 中共大同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大同市财政局 大同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大同市加强兜底保障助力乡村振兴十一条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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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大同市民政局 中共大同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大同市财政局 大同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大同市加强兜底保障助力乡村振兴十一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0 15:51 来源:大同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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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民政局、党委农办、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现将《大同市加强兜底保障助力乡村振兴十一条措施》印发你们。请各县区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层层落实责任,周密安排部署,做好培训宣传,认真贯彻实施,确保措施落地。

                                               大同市民政局  中共大同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大同市财政局  大同市乡村振兴局

                                                                                 2023年11月6日


大同市加强兜底保障助力乡村振兴十一条措施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做好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聚焦困难群众急难愁盼,简化优化管理程序,促进社会救助工作规范有序发展,确保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生活底线,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山西省民政厅中共山西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强化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健全完善政策制度

认真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等政策制度,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完善政策措施。简化优化程序,取消民主评议,有条件的县区可以将审核确认权限按程序下放到乡镇(街道),审核确认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确保救助申请动态清零,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按规定程序纳入救助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与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联动机制,及时调整低保标准,同步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加强资金监管,低保金实行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特困人员供养金按季发放,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供养金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供养金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

二、规范动态管理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等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开展家庭经济状况复核,原则上每年动态管理复核一次,首次复核时间要在审核确认救助时一并确定告知。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救助对象集中进行动态管理,复核其家庭经济状况,并根据复核情况作出增发、减发、停发救助金或调整救助措施的决定。未经年度动态管理复核,救助对象的救助金和救助措施一般不做调整改变;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如救助对象主动申报等,可根据申报情况视情开展临时性动态管理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作出增发、减发、停发救助金或调整救助措施的决定。低保对象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相关手续。

三、实施低保渐退

低保对象中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脱贫人口、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监测对象,就业后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经复核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可给予6个月低保渐退期;纳入时核减收入后家庭刚性支出在3万元以上的低保家庭,经复核不再符合低保条件,可给予12个月低保渐退期。渐退期发放金额与最后一次动态管理时确定的救助水平一致。渐退期满自动终止发放。

四、扩展救助范围

持县级以上医院1年内诊断为卫健等部门认定39种重特大病种及其它癌症的患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和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的残疾人员,可参照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申办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相关救助政策,进一步放宽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纳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

五、加大临时救助力度

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监测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其他低收入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支出型”临时救助范围。健全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全面落实分级审批规定。进一步简化乡级临时救助程序,遭遇急难的困难群众持申请书、相关单位或村(居)委会针对困难情形出具的相应证明即可由乡镇(街道)给予乡级临时救助。事后登记相关信息,补齐经办人签字、盖章手续。

因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灾情影响等原因可由县区民政局制定救助方案,对救助对象中的特殊群体给予现金或实物临时救助;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脱贫人口和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监测对象死亡3个月内,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成员或近亲属可申请一次性1000元乡级临时救助;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中应届大专以上毕业生,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1000元乡级临时救助。

六、建立健全月报告制度

各县(区)要建立社会救助家访和月报制度,准确、及时掌握社会救助对象的动态情况。村(居)委会干部要经常对社会救助对象进行家访,关心其日常生活,掌握其家庭成员就业、收入变化、出行、消费等情况,重点关注重病、残障、失能老人及因学致贫的家庭,每月20日前向乡镇(街道)报告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就业、收入、大额消费、受灾、大病、人口等变化情况。民政助理员要对村(居)委上报的情况及时进行核查,于每月月底前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动态变化情况办理相关手续。

七、优化财产认定

核对发现救助申请人和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拥有车辆、农机(具)等财产,但经乡镇(街道)核实确系多年前所有,目前已不存在或无法使用,且无法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不认定为本人名下财产;名下登记工商信息,经乡镇(街道)核实本人实际未经营或未参与经营、分红等行为,可不认定为本人名下财产;因就业、教育等原因长期外出,名下有3个月以上闲置农村住房的,可不认定为名下住房套数;参与政府和社会组织实施的乡村振兴项目、专业合作社、就业帮扶车间等,未实际出资或通过政府贴息贷款出资的,可不认定为本人名下财产。

八、完善收入核算

鼓励脱贫人口、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监测对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积极参与乡村振兴项目、专业合作社、就业帮扶车间等,通过参与经营、自主创业、劳务输出等增加收入。注册合作社法人、社员或工商投资入股的,按其实际收入或分红计算收入,不得以参加合作社等为由拒绝救助;贷款购买的小型农机具(农用车辆),在贷款偿还完毕前,本农机具(农用车辆)及其经营性收入不予认定和计算;60周岁以上且本人收入低于当地2倍低保标准的老年人,其父母申请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时,该子女应付赡养费豁免。

九、明确大学生救助条件

申请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有就读专科以上学校的可提供线上教育部学籍证明。就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如生活困难,本人可单独提出救助申请。就读研究生期间学费不作为刚性支出扣减,各项助学金、津贴、补助、勤工、亲属给付的生活费等要按规定计算收入。

十、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机制

积极推进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应用,健全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拓展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应用,持续对低收入人口开展动态监测,通过数据交叉比对、关联分析和综合评估,筛查存在风险的低收入人口,及时查访核实、实施救助帮扶。加强与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与防止返贫动态监测数据对接机制,定期开展数据比对筛查,动态掌握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情况。各级民政部门在保障好救助对象基本生活的同时,要根据困难群众实际需求,及时将求助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其他专项社会救助或者帮扶,形成救助帮扶合力。

十一、落实好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

认真落实《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的通知》(晋民发[2022]58号),通过依申请救助和主动发现两种方式有机结合,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制度可及性、覆盖率;畅通市县乡三级社会救助求助电话,做好与“12345”政务服务热线有效衔接,及时受理困难群众的救助申请,将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相应的救助保障范围,全面推行社会救助业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由乡镇(街道)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原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本措施施行过程中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规章制度为准。各县区在贯彻落实中要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做法,遇有困难和问题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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