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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其它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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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7-09-05 08:33
标题: 关于印发《大同市御河、口泉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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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同市御河、口泉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05 08:33 来源: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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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大同市御河、口泉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4日

《大同市御河、口泉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

规划》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大同市御河、口泉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项目包括水污染防治、河流水系整治、水土保持、森林植被、园林等内容,涉及发改委、财政、水务、林业、农业、环保、市政、住建、园林、气象等部门及南郊区、城区、矿区、新荣区、左云县、大同县、阳高县等,为切实加强规划项目的建设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行业要求及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市政府成立建设实施领导组,成员单位包括发改、财政、水务、林业、农业、环保、市政、住建、园林、气象等单位及南郊区、城区、矿区、新荣区、左云县、大同县、阳高县。主要负责项目协调、推进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一些重大问题。领导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自身职能和行业要求,具体监督各行业项目的建设、实施和管理。综合性项目牵头单位为市水务局,会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城市区范围的项目按投资来源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县区范围的项目主管单位为相应县区政府。

第二条:根据水利部水建管〔2011〕627号《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山西省水利厅晋水基建〔2009〕11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意见》要求,组建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要求、内设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的项目法人,具体负责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维护等。组建项目法人要按项目的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

1、以国家投资为主的社会公益性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2、对有一定经营性效益的建设项目,按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和参与投资的有关单位、企业,共同组建项目法人。

3、以经济效益为主、兼有一定社会效益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由企业组建项目法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服从行业监管。

4、大力推广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模式。按照精简、高效、统一、规范和实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应统一组建一个专职的项目法人,负责本县各类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全面履行工程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工程建成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对项目类型多、建设任务重的县,可分项目类别组建项目法人或由项目法人分项目类别组建若干个工程项目部,分别承担不同类别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

5、实行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项目法人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按照行业管理需要,项目法人一般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提出组建方案,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分别成立水利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林业工程、园林工程等各项目法人,负责各行业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初步设计以及筹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等,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等负总责。对于现有管理单位的项目进行改扩建的,原则上由原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或以其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对于包含水利工程、水环境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综合性项目,由市政府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市水务局牵头监管,会同有关单位进行监督管理,项目法人要服从各行业部门的监管。

组建项目法人要按项目的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

第四条:各项目法人应对所承担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其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应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符合行业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考核管理工作。

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外部条件和地方有关的征地移民等重大问题。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五条:综合性项目在项目法人组建之前,按照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纪要,由御东工程建设管理公司作为过渡项目法人,暂时承担项目法人工作。以国家投资为主的社会公益性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建相应机构作为过渡项目法人,暂时承担相应行业项目法人工作。

1、编制、审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选择与工程复杂程度相适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法人或县区主管部门报市主管部门初步审查,转报省主管部门审查,省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发改委。同时,由市发改委将审查修改后的可研报告报省发改委审批。市管项目可研报告完成后由市主管部门审查,市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发改委。同时,由县区发改委或项目法人将审查修改后的可研报告报市发改委审批。

2、可研报告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正式成立项目法人。

由项目法人依据可研批复,招标确定初步设计勘察设计单位。

3、审查、审批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完成后由项目法人或县区主管部门报市主管部门初步审查,转报省主管部门审查,省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发改委。同时,由市发改委将审查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报省发改委审批。市管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由市主管部门审查,市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发改委。同时,由县区发改委或项目法人将审查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六条:项目法人根据可研批复及下达的计划,负责筹措其中的自筹部分资金。项目报建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七条:所有工程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质量必须接受行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综合性项目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牵头、会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八条:项目法人根据初设批复文件及到位资金,招标确定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承包商。招标控制价依批复的初步设计由市财政局预算评审中心审定。水利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林业工程、园林工程等按照各自行业要求对招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综合性项目由市水务局牵头、会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第九条:项目法人按照基本建设管理法规、有关规范和行业管理条例,依照批复的建设规模、投资、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项目实施要按照“政府监督、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条: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等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保证、控制、监督体系,严把工程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和按期完工。严格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对出现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问题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的向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进度、质量及投资到位、完成情况等。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四章 资金的下达、筹措和使用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负责会同主管部门下达拨付上级专项资金及市级配套资金,其余资金由项目法人筹措。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要设置专门的财会机构,配备合格财会人员,具体负责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及补充规定进行管理和核算,并按照规定编制竣工决算报主管单位和财政局。

第五章工程验收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要按照相关行业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及时进行阶段验收,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逐级上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由行业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主持竣工验收。综合性项目由市水务局牵头,会同财政、发改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在验收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行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检测项目和数量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审定,检测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在工程费用中列支。

第十五条:竣工财务决算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及财政局组织审查和审计。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可按照工程规模、复杂程度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竣工验收通过后签发的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各级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建设的实施管理,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对资金的到位、使用及项目的进度、质量、建设、管理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及资金使用安全和投资效益。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要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将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对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挤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从严查处。

第七章 工程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建成后对于现有管理单位的项目进行改扩建的,原则上交由原管理单位管理;对于新建项目需按有关规定成立管理单位进行管理,以确保发挥工程效益。

 

(责任编辑:ly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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