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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市级政策文字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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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08-11 15:45
标题: 《大同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试行)》文字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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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试行)》文字解读

发布时间:2025-08-11 15:45 来源:大同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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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法律法规,按照2025年2月27日市委常委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拟定《大同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章三十四条,包括总则、资产租赁制度规范、资产租赁的事前管理、资产租赁的事中管理、资产租赁的事后管理、监督检查、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6条。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核心概念及资产租赁需遵循的基本原则。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大同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实际管理的企业,对“租赁期限”和“装修减免期”两大风险点进行严格把控,避免利用超长租期和不合理装修减免期侵害国有资产权益。

第二章资产租赁制度规范,共5条。要求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资产管理制度,在制度中明确租赁管理部门、管理职责、审批程序、操作流程等关键要素。重大资产租赁事项,由监管企业向市国资委进行事前报告、事后备案。

第三章资产租赁的事前管理,共3条。明确了招租方式、租赁底价的确定方式,要求企业全部公开招租,并对监管企业向市国资委进行事前报告的节点和内容做出具体要求,同时鼓励企业与全国性资产交易平台开展合作,通过网上挂牌方式拓展公开招租新模式。

第四章资产租赁的事中管理,共3条。明确了监管企业履行审批程序时,应重点审核的资料内容,并对租赁信息披露做出具体要求。

第五章资产租赁的事后管理,共9条。对合同、档案等资料管理作出明确规定,要求转租、续租应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列出监管企业向市国资委履行事后备案程序所需的资料清单,实现资产租赁闭环管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共4条。明确市国资委对监管企业资产租赁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责,明确监管企业的工作职责及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理方式。

第七章附则,共4条。明确了《管理办法》的解释部门和文件实施时间,规定商标、专利等其他类别的资产租赁行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市直其他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解读单位:大同市国资委

咨询电话:0352-7787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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