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0000/2024-00032
信息分类: 同政办发
发布机构: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02-18 09:46
标题: 关于印发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同政办发〔2024〕6号
时效:

关于印发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18 09:46 来源: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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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同经开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34号)精神,健全完善我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基本养老服务水平,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基础性、普惠性、共担性、系统性”原则,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动态调整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内容和标准等,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让全市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不断增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到2025年,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精准覆盖,重点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时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在确保特困老年人应养尽养的基础上,优先为低收入的失能、残疾、独居、空巢、留守、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要贡献老年人等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增强,养老服务设施科学整体布局、城乡合理覆盖、功能持续优化,全市特困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均达到二级以上养老机构等级标准,乡镇(街道)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或者为老服务综合体覆盖率达到60%以上,社区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90%以上,“大同助老”和农村“颐养工程”等服务更加便利。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更加有力,市县两级政策制度基本健全完善,部门协作运行高效,资金投入科学精准,人才培育不断壮大,监管措施及时跟进等。

二、主要措施

(一)完善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1.制定发布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发布《大同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各县(区)要对照《大同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定本县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具体服务对象、内容、标准等,应当包含市级清单服务内容,且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大同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内容要求。

2.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在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过程中,逐步拓展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和内容。我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根据《山西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调整情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由市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修订意见,按程序报批后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县(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应对照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及时调整。

(责任单位:市法院、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卫健委、市司法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二)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

3.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统计制度。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建立全市老年人状况、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依托全市一体化服务平台、省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信息、服务保障信息统一归集、互认和开放共享,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科学设置基本养老服务调查统计项目和具体指标,每季度定期发布基本养老服务统计数据。

4.建立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认真落实《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国家标准,进一步完善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同民发〔2021〕14号),衔接老年人能力评估指标,健全完善全市统一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细化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工作流程,评估操作规范和评价结果全市范围互认,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重要依据。

5.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制度。按照市民政局、市政法委等9部门《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实施方案》(同民发〔2023〕25号)要求,指导乡镇(街道)依托村(居)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邻里互助力量,及时排查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并建立探访关爱服务工作台账。民政部门要结合开展探访关爱服务统筹做好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日常看护、生活照料等服务。卫健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共享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残疾老年人的基本数据,为准确建立探访关爱服务工作台账提供基本数据。各相关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根据老年人实际情况、老年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意愿,围绕居家养老存在的困难或安全风险,分类提供探访关爱服务。各县(区)民政局牵头,研究制定探访关爱服务标准规范,按照普通巡防和重点巡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不同探访对象的不同需求,分类确定探访关爱服务的内容和频次。到2025年底,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三)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

6.健全完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在国家、省统一部署下,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稳妥规范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水平相适应的长期护理保险动态筹资机制,确定长期照护范围、标准、质量评价等规范,适当提高护理标准,解决失能、半失能老人居家护理和机构护理的需要,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引导商业保险机构针对老年人风险保障需求,积极发展普惠型健康保险,增加适合老年人的保险产品供给。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补贴覆盖范围和补贴标准,做好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长期护理保险等政策的衔接。

7.加强基本养老服务资金保障。各级财政应当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基本养老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要,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的比例不低于60%。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强化财政资金的统筹整合,继续加大对养老服务事业的投入力度;改变社区居家养老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政策,将财政支持方式重点从“补床位”等“供方补贴”为主的模式逐步转向满足老年人需求的“补人头”等“需方补贴”为主的模式;足额保障本级承担兜底保障任务的公办养老机构和农村日间照料中心的运转经费;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将以现金补贴为主转向以提供养老服务券或养老服务卡等方式为主,培养老年人的消费意识,刺激消费行为。

8.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优化发展养老服务的优惠扶持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养老服务。支持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物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因地制宜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推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与直接提供服务相结合,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料等老年人服务需求。探索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将养老机构专业服务延伸到困难失能老年人家庭。

9.落实养老服务基本优惠扶持政策。落实支持基本养老服务发展的税费减免政策,建立行政审批、税务、民政等部门共享的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信息通报机制,提高税收减免工作效率。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10.健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清单目录,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料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支持,将适宜通过政府购买提供的服务项目纳入清单范围。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等,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管理。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同监管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四)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11.科学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和自然资源部发布的《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规定,合理确定设施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结构科学、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络。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按照国家标准规范,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居住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等,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完善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鼓励盘活利用乡村闲置校舍、厂房等建设敬老院、老年活动中心等乡村养老服务设施。

12.提升公办养老机构服务保障能力。政府投入资源或者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重点支持盲点县(区)公办养老机构建设改造,人口规模在10万人以下的县(区)至少建成1所公办养老机构,床位150张以上;人口规模在20万人以上的县(区)至少建成1所公办养老机构,床位300张以上。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入住管理制度,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服务,剩余床位向社会开放,进一步提升政府兜底保障能力。到2025年,每个县(区)至少建有1所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且具有医养结合功能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

13.优化普惠型养老服务有效供给。依托和整合现有资源,分区分级建设和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发展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或为老服务综合体,打造以照护为主业、辐射社区周边、兼顾上门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支持鼓励具备条件的县区对农村日间照料中心、乡镇敬老院等进行改建升级,委托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机构运营,建设成为向老年人提供集中供养、日间照料、居家养老、互助养老、智慧养老等综合服务的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和村级养老服务中心(颐养之家),推动城乡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按规定统筹养老服务资源。支持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助餐助洁、康复护理等服务。推进建设以县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为中枢、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为支撑、农村互助养老设施(颐养之家)为基础的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

14.支持国有经济有效供给养老服务。各级应制定国有经济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政策性措施,鼓励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改建为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国有企业依托现有资源开办养老服务项目,强化国有经济在基本养老服务领域有效供给。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培疗机构、退休职工活动场所、各类学校闲置的办公场所、校舍等适合开办养老场所的国有资产,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办理资产转移、登记手续后,提供给属地政府或民政部门,供当地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15.提升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财政部门要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加大对医养结合的支持,用于实施社区医养服务能力提升项目,支持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内部改扩建一批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为辖区内失能、高龄、重病等老年人提供预防保健、健康管理、疾病诊治、医疗护理为主兼顾日常生活照料的医养结合服务。普及社区老年健康教育,加强老年人群重点慢性病的早期筛查、干预及分类指导,开展老年口腔健康、老年营养改善、老年痴呆防治和心理关爱行动,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服务。支持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的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转型,开展康复、护理以及医养结合服务,重点为失能、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

16.加强老年健身场地设施建设。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在全市社区居家养老场所和养老机构规划安装健身器材,逐步做到全覆盖。从2024年起,每年安排200万元市本级体彩公益金为20个符合《山西省社区全民健身中心建设方案》要求的社区配置老年健身器材,每年安排100万元市本级体彩公益金为20个社区养老机构配置健身器材与设施。

17.加强优抚对象养老服务保障。现役军人家属、参战退役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制定完善光荣院管理有关措施,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优待抚恤对象提供优惠服务。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体育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五)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化可及化水平

18.强化家庭赡养能力。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为老服务组织等定期面向老年人及其子女亲属开设老年人护理、保健课程,或开展专项技能培训,有条件的可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免费开放部分公益性课程。依托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或为老服务综合体、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力量提供家庭养老指导服务,帮助老年人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

19.加快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加大社区公共场所、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工具等适老化改造力度,为老年人提供便捷舒适的出行环境。按照《山西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5年)》要求,有序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无障碍改造,将增设无障碍通道改造以及提供地面防滑、加装扶手、消除地面高差等居家社区适老化改造列为基础类改造内容,将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列为提升类改造内容,重点做好小区路面平整、出入口和通道无障碍改造、地面防滑处理等。

20.实施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重点支持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居家适老化改造,以满足居家生活照料、起居行走、康复护理等需求为重点,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县(区)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留守、空巢、残疾老年人家庭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完成“十四五”全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任务,2024年底完成任务的50%,到2025年底前全部完成。各县(区)要加强全过程规范管理,严格按照受理申请、评估设计、施工监督、竣工验收、资料归档、绩效评价等步骤推动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要统筹考虑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和家庭养老床位建设,避免重复改造、资源浪费。

21.健全养老助餐服务体系。坚持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和适度新建相结合,优化功能布局,完善线上线下相结合、制餐助餐相配套,市场化、可持续的养老助餐服务体系。已建成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项目中央厨房要完善助餐服务功能,因地制宜设置社区助餐点。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城镇社区幸福养老工程、农村“颐养之家”、城乡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要发挥助餐服务支撑作用。鼓励各类养老机构设置老年餐桌,服务周边社区老年人用餐服务。支持餐饮企业提供老年餐食配送服务。对服务资源有限的农村,积极探索邻里互助、结对帮扶等模式,重点解决行动不便的独居、空巢、留守等老年人助餐服务问题。

22.加快推进“互联网+居家养老”服务。加强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完善社区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推广老年人使用的智能化产品、健康监测可穿戴设备等,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探索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养老服务新模式,为老年人提供更加多元、精准的基本养老服务。

23.强化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将养老服务列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优先领域,鼓励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等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专业人才,按规定落实学生资助政策。继续把养老护理培训纳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范围,做好养老护理员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政策。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一次性入职奖励制度,对于符合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本科学历、大专学历、中专学历工作人员,分别给予6万元、5万元、4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入职奖励。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卫健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各项工作部署,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优先纳入民生实事项目。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市县养老服务联席会议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统筹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督导监管。市政府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指标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市民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建立健全评价机制,做好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综合绩效评估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支持政策,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三)凝聚社会共识。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以及新媒体,广泛宣传工作动态和成效,营造良好氛围。要凝聚社会共识,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重要改革事项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

附件:大同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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