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0057/2025-00244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专栏
发布机构: 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 2025-07-07 17:00
标题: 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文号: 同文旅发〔2025〕22号
时效:

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07 17:00 来源: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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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文化和旅游局,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已经2025年7月3日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7月7日


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同市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晋文旅发〔2020〕90号)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及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公示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依法主动或依申请向社会、行政相对人公示或公开执法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主动、全面、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局政策法规科牵头,会同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按照“谁执法、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大同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作为受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委托的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采集、责任分工、内部审核、报送审批等机制。未经审核的执法信息不得公示。

第六条 局政策法规科负责通过大同市人民政府网站做好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机关名称、职责、内设执法机构(含委托执法机构)及职责分工、执法类型、执法区域;

(二)权责清单、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年度行政执法数据统计报告等信息;

(三)行政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职务、执法证件号;

(四)行政执法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裁量基准;

(五)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救济渠道;

(六)行政执法监督投诉地址、邮箱、电话等信息;

(七)服务指南、行政执法流程图;

(八)其他应当主动公示的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负责通过大同市人民政府网站及其他方式做好行政执法事中公示、事后公开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执行机关、强制措施决定、执行结果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情况、采取的处理措施等。年度行政执法数据统计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大同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按规定应予公示的信息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由局市场管理科协同进行公示;局其他内设机构按规定应予公示的信息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各内设机构自行公示。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大同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开展执法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识。

第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以行政执法决定书或者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摘要的方式予以公开。采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摘要方式公开的,应当包括执法决定书文号、执法主体、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决定日期等内容。

公示行政执法决定应当隐去有关银行账号、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单位或者个人财产状况等涉及财产的信息以及当事人个人家庭住址、身份证号、通讯方式等信息。

第十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十二条 下列执法信息应当及时更新: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需及时更新的;

(二)职能发生变化的;

(三)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变更、撤销行政执法行为,或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无效的;

(四)其他需要更新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公示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可以要求予以更正。经审核属实的,按照“谁公示、谁更正”的原则,由原公示承办机构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在执法公示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或者大同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活动,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大同市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晋文旅发〔2020〕90号)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及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形式,对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归档保存管理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文字记录,是指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形式。

本制度所称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形式。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五条 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文字记录为基本形式,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第六条 按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全面记录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归档保存管理等内容。逐步推进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电子化。

第七条 对以下行政执法环节应当进行文字记录:

(一)行政检查和行政执法计划;

(二)开展督导检查的通知、方案、检查表格或者其他相关材料;

(三)核查投诉、案件举报时,所依据的行政相对人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信件(函),以及领导批示、批复或督办文件等;

(四)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文书、鉴定意见、听证报告,以及内部程序审批表、集体讨论记录、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内容。

第八条 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和使用应当严谨规范,文书送达合法有效;

(二)调查笔录、核查报告等文字资料应当记录清晰;

(三)执法人员接收或留存的当事人提交的各种证据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有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一)对场所、设施、财物实施或解除查封;

(二)对财物实施或解除扣押;

(三)代履行的;

(四)其他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一)现场执法容易引发争议的;

(二)检查、调查、询问、先行登记保存等调查取证的;

(三)举行听证的;

(四)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执法文书的;

(五)其他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

第十一条 音像记录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活动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二)执法现场环境;

(三)行政相对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

(四)涉案场所、设施、设备和财物等;

(五)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六)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相关文书的情况;

(七)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音像记录开始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检查设备性能、电量和储存空间等状况,确保设备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第十三条 音像记录开始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先语音说明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事由、执法对象以及需要记录的执法环节等情况,告知当事人及现场其他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然后进行不间断记录。音像记录应当自到达执法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

第十四条 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突发故障、天气恶劣、现场人员阻挠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止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存储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指定的储存器。连续工作、异地工作或者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不能及时移交记录信息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存储。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执法检查结束或者行政执法案件结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及时归档。

第十七条 音像资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按照有关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转化至相关存储媒介中并制作说明附卷,随卷宗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或者专门硬盘存储等方式,对音像资料长期保存:

(一)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

(二)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有异议的;

(三)当事人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法,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十九条 除随卷宗归档保存或者必须长期保存外,其他音像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条 不得伪造、篡改、删改执法过程的原始记录,不得在保存期内销毁执法过程的文字记录和专用存储设备中的音像记录。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发布现场执法的文字和音像记录。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规范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等行政执法档案的归档、保存、管理和使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档案,未经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人批准不得公开。行政执法相对人要求查阅与其相关的执法过程记录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对不按要求记录、保存、使用等问题,责令改正;对伪造、篡改、删改原始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大同市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晋文旅发〔2020〕90号)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及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开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第六条 有《大同市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结合实际,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关闭的;

(二)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文件、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

(三)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规定的数额的;

(四)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纠正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七)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行政执法监督的需要,及时调整需要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范围和目录清单。

第七条 对按照本制度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承办机构应当在拟作出执法决定前先行初审,然后提交局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政策法规科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进行法制审核时,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签批同意后反馈承办机构。

第八条 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及其情况说明;

(三)经分管领导签批审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报告;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五)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六)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七)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所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不符合要求的,由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补齐。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决定事项简要情况;

(二)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拟作出决定意见;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经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同其他送审材料一并提交局政策法规科。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重点内容如下: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执法是否超越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法定权限;

(六)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对情况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也可以对执法人员进行询问。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应当出具以下书面审核意见:

(一)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依据准确、裁量适当、执法程序合法、执法文书完备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实认定不清、证据和执法程序有瑕疵、执法文书不规范、裁量不适当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三)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存在主体不合法、主要证据不合法、依据不准确、执法程序不合法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四)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三条 局政策法规科应当在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案件复杂的,经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补充材料、专家论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法制审核完毕后,局政策法规科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反馈执法承办机构存入执法案卷。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采纳法制审核意见,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与局政策法规科协商沟通,经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报请局主要负责人依法作出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集体讨论。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局政策法规科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七条 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等工作中的作用,对涉及重大执法决定的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法律顾问应提出明确书面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明确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由各承办机构自行负责。未按本制度上报局政策法规科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承办机构负责。大同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等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制定内部审核办法和流程,严格审核把关,确保行政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第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doc

 附件2 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审批表.doc

 附件3 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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