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信息(大同市平城区康桥酒店)
大同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信息
案件名称:大同市平城区康桥酒店未按照规定对杯具进行清洗、消毒等案
执法机关 |
大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大同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
承办机构 |
大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大同市卫生监督所)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大同市平城区康桥酒店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40213MA0KFT5G9R |
经营者 |
郭* |
证件类型 |
居民身份证 |
证件号码 |
14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 8月11日 |
处罚文(编)号 |
同卫公罚〔2025〕1号 |
违法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温度、湿度、风速);《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
违法事实 |
1.未按照规定对杯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2.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等进行卫生检测。 |
处罚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处罚内容 |
警告;罚款1500元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