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fgw00/2025-00104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专栏
发布机构: 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5-05-14 12:11
标题: 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大同市2025年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市级普查暨第二季度巡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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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大同市2025年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市级普查暨第二季度巡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5-14 12:11 来源:执法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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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开展大同市2025年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市级普查暨第二季度巡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发改局、市属粮食企业:

根据省发改委和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排,我委决定开展大同市2025年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市级普查暨第二季度巡查工作,现将《大同市2025年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市级普查暨第二季度巡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5月12日

大同市2025年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

市级普查暨第二季度巡查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策性粮油库存监管工作,守住管好“大同粮仓”,特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大同市2025年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市级普查暨第二季度巡查工作组。

组长:贾健刚

副组长:郭勇(安全生产、内控管理)

组员:刘海燕(统计检查、轮换)

谷成业(统计检查、轮换)

刘星林(安全生产、智能化应用)

李世龙(既往问题整改)

许静怡(联络员、库存检查软件录入)

王霞(质量、扦样)

谷荣(实物、储粮安全)

刘洋(实物、储粮安全)

周燕(财务、统计检查)

牛德军(智能化应用)

检查单位:大同市第三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本库区、操场城街库区、前井库区)、山西大同口泉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金)、广灵县、灵丘县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省、市、县级储备粮(油),以及承储库点的商品粮(油)库存。

(二)检查内容

1.粮油数量情况。检查库存粮油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核对库存粮油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库存粮油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与实际库存对应相符、账务处理合规以及库贷挂钩情况。重点关注筛下物转政府储备、账实不符、擅自动用、超耗、虚报收储数量等问题。

2.粮油质量情况。重点对库存粮油进行现场质量检查,扦取部分仓房(货位)储存的粮油样品,检验判定是否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全面核查全周期各环节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重点关注质量不达标、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等问题。

3.粮油轮换管理情况。重点检查2024年度政府储备粮油轮换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规范,轮换任务执行时间及轮换的库点、品种、数量是否与计划一致,是否存在以陈顶新、转圈轮换、虚假轮换骗取财政补贴等违规违法行为。重点关注轮换计划执行不到位等问题。

4.粮油购销政策执行情况。收购环节。重点检查粮油收购质价等政策规定执行情况,是否存在多扣水杂、不执行收购质量标准、不按规定进行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等问题。销售环节。重点检查政策性粮油出库情况,是否存在销售出库未严格执行检验制度、出库检斤凭证造假、违规违法处置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粮油等问题。

5.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情况。按照《粮油库存检查办法》等制度要求,检查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相关内容。重点关注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出库或出库时未做储粮药剂残留检验以及严重虫粮、混存等问题。

6.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台账记录是否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是否指定专人从事粮食统计工作;是否存在拒报统计报表或提供虚假统计数据情况;统计报表数据与台账数据是否一致;粮食库存统计数据与实物保管账、会计账是否一致;原始记录和凭证、台账和统计报表中的各项数据是否一致等。

7.既往发现问题整改处置情况。现场核查2024年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及其他专项检查、巡视审计等发现问题整改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逐条开展问题整改处置,是否有遗漏或故意隐瞒不报、拒绝整改处置现象;对尚未整改完成问题,是否积极整改并实施台账管理。

8.租仓库点内控管理情况。重点排查政策性粮油租仓库点仓储和质检设施设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政府储备粮直属企业对租仓库点的日常监管是否到位,与租仓库点职责划分是否清晰,驻库监管人员配备及日常工作职责是否符合规定等。

9.信息化系统建设使用情况。重点检查粮食购销监管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应用情况,建设是否符合粮食购销领域监管信息化规范要求,企业基础信息、库存信息、轮换信息、储存管理信息等数据上传是否全面、及时、准确,视频监控是否在线互联,是否明确专人负责系统的日常管理等。

10.粮食储备重大战略贯彻落实情况。对市级储备企业关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粮食和物资储备各项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巡视监督以及审计、财会等其他监督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三、检查工作总体安排

(一)库点选择。抽查库点选择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统筹考虑既往检查发现问题、粮食性质、库点布局、储存年限、上一年度未进行库存检查等因素,既要全面客观准确反映政策性粮油库存总体情况,又要最大限度发现问题,消除风险隐患。对因熏蒸等原因无法入库检查的,当地粮食和储备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要求承储企业签订粮食安全承诺书,待条件允许后立即组织入库检查。

(二)检查比例和要求

1.数量检查。检查政策性粮油数量不低于相应性质库存总量的30%。对检查的库点,库内所有粮油须逐仓逐货位进行全覆盖检查。对发现超过允许差率的,查清差率原因以及是否存在违规违法线索,必要时进行移库清查。

2.质量检查。以仓内现场检查为主,重点检查库存粮油外在质量品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是否与质量档案相符。根据被检查企业库存粮油的性质、品种、年限等因素随机选取扦样货位,对外观质量差、与质量档案明显不符、质量存疑的货位重点扦样检验。原则上1个被检查粮食(油脂)库点扦样检验不少于3个货位(油罐),每个货位(油罐)至少扦取1个样品送检,可视情增加样品数量。扦样、检验与判定要求按照《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水分符合安全储存要求。

3.软件使用。分解登统、检查数据录入、结果汇总等均通过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软件操作完成。质量检查在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系统、国粮质检APP中录入相应信息。

四、清查时点和进度安排

(一)检查时点。以2025年3月31日为检查时点,并以检查时点库存统计数据进行分解登统。

(二)进度安排。从2025年5月26日开始,至5月30日结束。市发改委对纳入检查范围的承储企业库存粮油逐货位进行检查。市级普查阶段坚持应查尽查,查必彻底。检查结果和工作底稿录入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应用软件。

(三)问题整改。各县(区)各单位要按照整改要求,对照发现的各类问题清单,建立整改台账,加强跟踪督促,实施限期销号管理。要依据监管权责分工,及时移交相关问题线索。要用好督导检查、约谈、通报等工作机制,督促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到位。市发改委将加强重点问题督办,适时开展问题整改“回头看”工作。

四、检查时点和进度安排

(一)检查时点。以2025年3月31日为检查时点,并以检查时点库存统计数据进行分解登统。

(二)进度安排。分检查准备及自查、市级抽查和问题整改处置3个阶段。

1.检查准备及自查阶段。各县(区)各单位做好整理账务资料、货位平整等迎检工作。要细化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做好基础信息录入、动员培训、检查工具配备等方面的准备工作,认真开展自查,准确填写检查表格,撰写自查报告。

2.市级抽查阶段。6月20日前,市发改委对辖区内纳入检查范围的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库存粮油进行检查。

3.问题整改处置阶段。检查发现问题要正式反馈被检查单位,督促承储企业立即整改。各级各单位要按照整改要求,对照发现的各类问题清单,建立整改台账,加强跟踪督促,实施限期销号管理。要依据监管权责分工,及时移交相关问题线索。对涉嫌违规违法问题线索,按照法定程序立案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及时报送有关情况。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创新方式方法。要充分运用信息化建设成果,对上传信息化监管平台数据缺失、滞后或明显不实的,远程视频监控不在线的,经常推送问题线索的承储库点进行重点检查。要用好信息化监管平台数据,与实地检查情况印证比对,深入挖掘问题线索。要运用实时视频等,随机对检查组库存检查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开展现场检查原则上采用“四不两直”方式,提高检查质效。要根据《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及时开展上一年度粮食企业信用评价,结合承储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对库存检查走过场、发现问题不深入、督促整改不力的,由上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开展约谈,严肃追责问责。

(二)规范检查行为。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严控入企检查人员数量,在保证检查质量的前提下,严控现场检查时间,对能合并检查的做到“综合查一次”。库存检查期间,同一单位对同一库点检查频次不得超过1次。检查人员要主动出具检查通知书并出示执法证件,按照《粮食库存检查办法》做好检查记录,及时将检查主体、人员、内容、结果等数据上传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系统。要严格检查方案的制订和审批程序,督促检查人员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保密规定和“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要畅通检查人员违规违纪问题举报渠道,接受相关部门、被检查单位和群众监督。库存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要第一时间报告市发改委。

(三)严格行政执法。要坚持过罚相当,严格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严守行政执法法定程序,规范运用行政执法文书和案卷。要强化对下级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适时通报曝光重大典型涉粮违法案件,加大警示教育力度。杜绝有案不立、有案不查,杜绝以整改通知、通报、内部处理、党纪政纪处分等代替行政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要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处理。

(四)严肃追责问责。要认真落实《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等规定,对粮食储备管理过程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不履职尽责行为的相关企业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对相关监管部门行政监管不到位,检查走过场、发现问题不深入、督促整改不力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关任免机关提出追责问责或岗位调整等处理建议。

(五)落实经费保障。各县(区)财政部门要按照勤俭节约、降低成本的原则,安排落实库存检查工作经费。各县(区)抽调检查人员相关费用及迁样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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