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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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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10-20 09:08
标题: 关于印发大同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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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同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20 09:08 来源: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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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同经开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大同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同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山西省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7〕39号)精神,推动公共文化领域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在中央与省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我市实际,在公共文化领域构建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县财政关系,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确定公共文化领域市县财政事权,厘清支出责任,实现权责匹配,确保财政公共文化投入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充分发挥政府区域管理优势,稳步提高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水平,不断增加高质量文化供给,为新时代建设文化强市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

1.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主要包括省级和市县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等,按照省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比例及支出责任为:

省级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所需经费由中央、省级、市县按6:1:3比例分担,其中市县负担部分由市级财政承担;市级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免费开放,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县级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免费开放,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承担。

省级博物馆、纪念馆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所需经费由中央、省级、市县按6:1:3比例分担,其中市县负担部分由市级财政承担;市级博物馆、纪念馆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县级博物馆、纪念馆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承担。

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所需经费,除省级财政根据大型体育场馆开放数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等统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给予支持外,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2.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事项。除省级财政根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统筹中央及省级转移支付资金给予支持外,将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我省实施标准涉及的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文体活动等其他事项,由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二)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

文化艺术创作扶持主要包括由政府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展览、文艺创作演出等,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按照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市级确定并由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县级确定并由县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上级确定并由上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按省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定执行。

(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

1.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按照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

市级确定并由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定并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县级职能部门确定并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上级确定并由上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按省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定执行。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按照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县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上级确定并由上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按省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定执行。

(四)文化交流方面

1.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主要包括落实文化交流与合作协定及其执行计划,开展演出、展览、会展等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和推广活动,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

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县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上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事项,按省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定执行。

2.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主要包括按照规划开展的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运行和相关交流活动。中央职能部门指导地方组织实施的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五)能力建设方面

1.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主要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机构、文艺院团等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除外),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

2.公共文化管理。主要包括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文化事业和文化市场、电影出版、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物保护管理,以及人才培养、文化志愿活动等。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

省级预算内投资支出及公共文化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省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定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推进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进一步细化组织措施,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投入保障

各县区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充分利用上级转移支付、自有财力、地方政府债券等渠道,支持符合区域规划的公共文化机构基本建设,推动本区域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标准化、均等化,增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能力。

(三)协同深化改革

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紧密结合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等工作,适时优化调整财政事权事项,进一步规范支出责任。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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