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0000/2018-00395
信息分类: 政策法规
发布机构: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8-10-19 10:07
标题: 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号: 同政办发〔2018〕161号
时效:

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10-19 10:07 来源: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管理水平,完善办理流程,在《大同市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同政办发〔2013〕113号)、《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审批流程进一步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的意见》(同政办发〔2014〕71号)、《大同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同政办发〔2014〕148号)、《大同市扩大公租房服务对象、推进租购并举、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实施细则》(同政办发〔2017〕24号)等文件规定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保障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包括以下四类对象:

(一)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

(四)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60%或者无住房的城镇家庭。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至100%之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60%或者无住房的城镇家庭。

新就业无房职工,是指学校毕业或者部队复退不满5年,具有就业地户籍且无住房的从业人员。

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就业地城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1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无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和保障面积标准要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每年公布一次。

市、县(区)住房保障工作中如遇房屋征收、信访维稳,以及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对象,应予以优先保障。

二、保障方式

住房保障方式分为租赁补贴(包括租住直管公产住房的租金核减)和实物配租两种方式,申请对象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一)租赁补贴: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根据住房保障家庭的住房困难程度和支付能力,本地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分类别、分层次对在市场租房的住房保障家庭予以差别化的租赁补贴,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

(二)实物配租: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根据当地房源筹集情况,申请对象的住房需求,按照现行住房保障政策,为其提供住房,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三、复核与退出

(一)年度复核

住房保障对象应当在每年规定时间内主动向户口所在地(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向其申请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变化等情况,参加住房保障年度复核。

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上报的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作出复核决定。

(二)退出管理

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愿意购买的,可按照经市、县(区)政府核定的价格购买,产权归购买人所有,且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套保障性住房。

1、适用对象

(1)正常享受住房保障的保障对象;

(2)因家庭收入、财产、住房发生改变,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未能通过年度复核的保障对象;

(3)因拥有机动车辆而未能通过年度复核的保障对象;

(4)因有工商登记信息而未能通过年度复核的保障对象;

(5)因城市改造涉征住户配租住房的保障对象;

(6)其他原因未能通过年度复核的保障对象。

2、购买流程

(1)登记

经过年度复核后,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符合购买条件的保障对象的名单下达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由其通知名单中保障对象,进行住房购买登记。

(2)申请、审核

符合条件且愿意购买的保障对象,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交购买申请和房产审核表,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复核、确认并上报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审批。

(3)公示

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接到申报后,对购买对象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政府网进行三级公示,公示期限各15日。

(4)签订协议

公示通过的保障对象,与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购买协议(一式三份),由房屋所有权部门收取购房款。

四、部门职责与分工

(一)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职责

1、指定专人收取、整理、审核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资料,并建立完备的住房保障档案,结合年度复核工作,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档案等日常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2、对愿意购买配租住房的保障对象进行摸底、登记、资格初审。

3、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复核的配租家庭提出审核意见。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负责对购买对象资格复核、确认并上报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三)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购买对象公示、投诉举报处理,确定购买房屋价格、签订购买协议。

2、负责住房保障对象的年度审核。

(四)大同市房屋交易权属登记管理中心职责负责保障对象商品房情况审核。

(五)大同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办公室职责负责保障对象房改房情况审核。

(六)大同市房产经营公司和大同市住宅修建公司职责负责保障对象大同市直管公房情况审核。

(七)其它相关部门职责

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

公安机关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及其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

人社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从事个体工商或者投资办企业等登记信息。

五、责任追究

(一)保障对象

1、申请对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住房保障资格的,相关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取消申请资格。

已享受住房补贴的,追回冒领金额;已承租保障性住房的,责令其退出,并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1.2倍计缴承租期间的租金。

2、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长期欠租、闲置,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住房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民政、公安等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收回承租的保障住房。

3、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复核或经年度复核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发生改变,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既不按要求退出住房又不购买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民政、公安等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收回承租的保障住房,拒不退出保障住房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家庭五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相关不良信息记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同时函告申请家庭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通过当地主要媒体、房产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二)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人员

从事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拒不受理,对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批准其享受住房保障的。

2、群众观念淡薄,责任意识不强,对来访申请对象及群众不按规定实行一次性告知,或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态度蛮横,以各种理由拖延刁难,造成恶劣影响的。

3、不按规定时限程序办理审核、审批手续,公示与核实,多次出现“人情保”、“关系保”的。

4、通过非法手段骗取、贪污、挤占、挪用保障资金的。

(三)其他部门及个人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用人单位、社会组织出具虚假证明,或不按规定履行住房保障工作相应职责,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一)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住房保障对象申请与复核审批办结后至年底,在此期间,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财产等发生变化,保障方式在下一次审核工作中予以变更。

(二)各县(区)按本实施意见执行,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三)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16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相关政策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