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0008/2024-00022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大同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4-03-28 16:26
标题: 大同市民政局 大同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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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民政局 大同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28 16:26 来源:大同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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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强化政府对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兜底保障功能,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号)要求,用好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持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方向),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给予救助,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二、救助额度

救助额度=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最低生活保障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等。

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各县区要结合辖区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成本合理确定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指导养老机构向民政部门备案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收费标准。

三、申请流程

(一)开展评估。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各县(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依法组织开展评估。按照《大同市民政局、大同市财政局、大同市卫健委关于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同民发〔2021〕14号)要求,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二)申请救助。经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和有效缴费凭证,并填写《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见附件),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三)审核把关。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等相关行政给付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救助的决定,同时确定救助金额。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

(四)资金发放。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从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持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方向)发放,每月10日前通过“惠民一卡通”支付到本人账户。

(五)退出机制。救助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额调整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县级民政部门。养老机构发现救助对象存在上述情况且未主动告知民政部门的,应当及时向县级民政部门书面报告。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确认救助对象经济、身体变化情况,根据最新审核情况及时停发救助或者调整救助金额。

四、机构管理

(一)规范要求。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应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满足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要求并具有收住完全失能老年人的服务条件。要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改善照护服务条件,不得对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采取分灶吃饭、分区硬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不得影响现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服务水平和质量。

(二)公开公示。县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公开公示本县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家庭选择适宜的养老机构。鼓励市场化运营的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对外公开收费优惠政策,原收费标准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的,优惠后收费标准按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确定。

(三)协议签订。鼓励养老机构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签订《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的同时,与其签订集中照护协议,代管救助金账户,确保依照协议将集中照护救助金及时足额支付给托养机构。

(四)绩效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要定期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收住救助对象人数、救助对象满意度等。可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对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助,绩效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发放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总额的30%。

五、资金分配

(一)分配方法。救助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分配,2023年主要考虑需求因素和财力因素,2024年起增加绩效因素。其中需求因素主要考虑各地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数量,财力因素主要考虑各地财政困难程度。

(二)绩效考核。财政部门将会同民政部门对救助资金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工作效果明显、救助对象满意度高、制度机制建设突出、社会反响较好的县(区),将在下一年度救助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激励;对工作进展较慢、救助对象反映问题较多、资金使用效率不高、评价指标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存在问题的县(区),将酌情扣减下一年度救助资金。

(三)绩效发放。县(区)绩效补助总额=县(区)当月实际发放到所有低保完全失能老年人个人账户的救助金(即所有救助对象当月实际支付给收住养老机构的救助金)的总额×30%(最高不超过30%)。

对养老机构每月绩效补助资金=县(区)当月绩效补助总额×县(区)某养老机构当月收住享受基本养老救助待遇老年人数量/县(区)所有养老机构本月收住享受基本养老救助待遇老年人总数量×某机构的工作绩效调节系数。如养老机构在运营期间未出现负面舆情、未出现收住老年人负面反馈或投诉的,绩效调节系数可设置为1。如养老机构出现负面情况或投诉的,绩效调节系数可适当调整,由县(区)在向养老机构分配资金时自行设定。向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助时间与救助对象发放救助金时间同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指导。各级要高度重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市民政局每年将组织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救助对象的审核认定、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等。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社会救助、社会事务和养老服务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有序推进服务类社会救助发展,其中:养老服务职能科室负责依申请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做好救助对象审核认定工作;加强养老机构管理,指导养老机构提供相关服务;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资金分配、支付、监管等工作。社会救助职能科室负责及时提供辖区内低保对象特别是其中老年人基本情况、月补助水平及动态管理等信息,提供相关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协助做好救助对象资格审核认定工作。社会事务职能科室负责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情况审核认定工作。

(二)严格资金监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一监管。财政、民政部门将对救助资金实施目标、支持对象、资金使用、信息公开等开展全流程监管和绩效评价,定期开展检查,确保资金管理规范和使用高效。要高度重视资金安全,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审批程序的规范性、支付的合规性,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县级民政部门要按规定建立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问题举报奖励机制,加强社会监督。根据民发〔2023〕53号规定,对发生“套补骗补”、虚报错报考核指标数据、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情况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对相关当事人骗取救助金的要依法追回;对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恶意串通骗取救助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对地方管理不严,发生“套补骗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加倍扣减中央补助资金。

(三)做好服务保障。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托全国社会救助管理系统和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共享数据、整合资源,加强协同、赋能基层,开展委托代办、线上申请审核等便民服务,实现数据赋能便利化、供需对接精准化、服务监管智慧化。养老机构需将救助对象入住和服务情况,于入住后15日内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民政部门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效果开展跟踪监测。

各级民政和财政部门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准确解读好政策,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行业组织等参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对在工作推进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上报。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项目周期一致。

附件:附件: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申请表.docx



  大同市民政局  大同市财政局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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