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0031/2024-00022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大同市统计局
发布日期: 2024-03-25 10:41
标题: 大同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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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4-03-25 10:41 来源:大同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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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保密审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统计工作国家秘密目录》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还应依据本局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六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办公室和综合科联合牵头组织有关科室开展。具体分工是,办公室主要负责统计政务信息和统计公文的保密审查,综合科主要负责统计数据资料和统计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七条本局公开政府信息前,信息产生的相关科室应当先行提出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的意见以及相应理由,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统计数据公开的主要内容是:及时提供或发布反映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数据和文字信息。重要统计数据根据《统计法》有关规定,经局领导审批后公开向社会发布,未经批准不得向社会公开;重要统计数据实行一个窗口出数,统一由局综合科对外提供,文字信息及工作动态,由局办公室牵头各科室中心配合对外提供。

第八条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法》和保密规定,标有密级的;

(二)虽未标有密级,但内容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或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国家秘密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经批准而未获批准;

(五)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等警示字样的信息;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六)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等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形。

第九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按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条本局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信息发布前应履行如下程序:由信息提供科室提出科室初步审查意见,经局保密领导小组进行保密复审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对经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信息,应说明理由。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在信息形成或公文制作程序中应增加确定信息是否公开以及以何种方式公开的程序。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其他要求,提出其是否可以公开的意见,并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第十二条本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公文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可体现在公文处理单上。

第十五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泄密或因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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