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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35200013/2020-00118 信息分类: 财政预决算
发布机构: 大同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0-09-15 10:00
标题: 2019年度大同市生态环境局部门决算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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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大同市生态环境局部门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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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度部门决算

 

   


 

 

一、大同市生态环境局概况 - 3 -

(一)主要职能 - 3 -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 3 -

(三)机构设置情况 - 7 -

二、2019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 7 -

1、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2、收入决算表

3、支出决算表

4、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5、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7、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8、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9、2019年部门决算公开相关信息统计表

10、封面代码

三、大同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 13 -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 13 -

(二)收入情况说明 - 13 -

(三)支出情况说明 - 13 -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分析 - 14 -

(五)“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 15 -

(六)单位绩效评价工作情况 - 16 -

(七)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 16 -

(八)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 17 -

(九)机关运行费 - 17 -

四、名词解释 - 17 -

 

 

 

 

 

 

 

 

 

 

 

 

 

 

 

 

一、大同市生态环境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及生态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拟订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内容。

2、按权限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协调配合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全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参与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约谈、问责等事项。

3、负责监督管理污染物减排目标的落实。监督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分解落实国家和省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并监督检查各县(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4、负责提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环境污染治理资金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5、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开展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6、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的落实。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会同有关部门牵头落实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7、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核与辐射政策、规划、标准,拟订地方性政策、规划。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权限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及监督管理工作。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8、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对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权限审查或审批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9、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监督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10、组织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涉及本市的相关工作。

11、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监察。承接省生态环境保护监察有关工作,组织协调市委、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工作。建立健全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制度,根据授权对市有关部门、县级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标准执行情况,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以及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情况进行监察问责。

12、统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依法进行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牵头组织联合执法。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工作。

13、组织指导和协调开展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14、开展全市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对外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承办生态环境国际条约中有关本市的履约工作。组织协调国外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技术的引进工作,协调处理涉外和市际间生态环境保护事务。

15、完成省生态环境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16、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组织有关部门、县级党委政府、有关企业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效”改革,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全过程”监督管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市生态安全,建设美丽大同。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列入财政预算的单位共12家,分别为:

大同市生态环境局本级

大同市环境监测站

大同市环境保护信息中心

大同市环境保护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大同市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  

大同市环境监察支队

大同市生态环境局云冈分局 

大同市环境保护局南郊分局监察大队

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平城分局 

大同市环境保护局城区分局监察大队

大同市生态环境局新荣分局 

大同市环境保护局新荣分局监察大队

(三)机构设置情况

1、党组办公室(机关党办)。负责落实局党组会议议定事项及“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承担相关文稿起草工作,做好党组会议和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相关工作。负责机关、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2、办公室(宣传教育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拟订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机关文电、会务、电子政务、档案、机要、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息化、保卫、值班、车辆管理、后勤管理服务等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计划和组织综合性调研及重大专题调研。负责对外联络和接待等工作。负责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和计划,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局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

3、综合科(应对气候变化科)。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考核计划,负责目标责任考核管理。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规划、政策,牵头承担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涉及本市相关工作,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对外合作和能力建设。负责碳减排交易权项目的组织申报与实施,承担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参与指导和推动清洁生产工作。负责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有关工作,研究提出对外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国外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技术的引进和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涉外和市际间生态环境保护事务。

4、法规与标准科。负责监督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执行。负责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研究和草案起草,负责审核其他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草案中与本部门职责有关的条款。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法律事务。负责评优创先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守法情况审核。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承担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落实管理工作。承担拟订权责清单及运行流程图工作。负责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建设和规范化执法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负责生态环境执法后督察和挂牌督办等工作。

5、人事科(离退休人员工作科)。负责机关、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干部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出国人员选派及生态环境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等工作,承担机关、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等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系统管理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归口管理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表彰工作。负责机关、派出机构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6、科技与财务科(内审科)。负责提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环境污染治理资金和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并监督实施。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预算、财务、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拟订全市生态环境科技发展规划与计划,管理生态环境科研项目和成果,组织生态环境技术研发、工程示范与推广,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推动全市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7、自然生态保护科。编制并组织实施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8、水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水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生态补偿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

9、大气环境科。负责全市大气、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监督实施全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相关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建立对各县区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和实施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实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10、土壤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全市土壤生态环境规划和相关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开展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指导生态农业建设,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11、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及出口核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

12、核与辐射源安全监管科。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起草核与辐射安全地方法规和规章,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组织辐射环境监测,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承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13、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负责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按规定对权限内的规划、政策、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工作,负责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负责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排污许可证制度组织实施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4、生态环境监测科。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组织编报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实施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污染源在线监控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15、生态环境督察科。承接省生态环境保护监察有关工作,组织协调市委、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工作。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组织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监察政策、制度,负责拟订相关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监察专员公务活动,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监察中跨区域、流域问题的处理。牵头承办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约谈、问责等事项。承担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涉及本部门相关工作。

16、机动车与噪声环境科。负责全市机动车、噪声、光、恶臭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监督实施全市机动车、噪声、光、恶臭等污染防治规划和相关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建立监管平台,组织实施信息公开制度、考核管理制度。

17、行政审批管理科。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具有审批性质行政职权事项的受理、办理或牵头组织联审联办工作,指导本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18、应急信访科。组织拟订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牵头协调相关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生态环境系统信访、公众举报工作,承办信访统计、分析、督办工作,直接查办或批转查办信访案件,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

二、2019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请查看附件

大同市生态环境局.xls

三、大同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9年度本年收入总计10208.7万元,与2018年度收入相比,收入增加33.29%。主要原因是推进中央和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开展铁腕治污行动,严打环境和土壤治理修复,新增污染治理项目预算。2019年度支出总计11366.02万元,与2018年度支出相比,增加70%。主要原因是本年项目增加后对应的支出增加,上年度未完工的项目经费结转本年支出。

(二)收入情况说明

经大同市财政局批复,本部门2019年度本年收入10208.7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39.64万元(其中: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16.31万元)。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9617.6万元,占比94.2%,年末结转和结余0万元(其中: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0万元)。其他收入34.3万元,占比0.3%。2019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556.8万元,占比5.5%,年末结转和结余0万元。

(三)支出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9年度本年支出11366.0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支出11349.6万元。财政拨款支出包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0792.8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556.8万元。基本支出占总支出38%,项目支出占总支出62%。其中人员支出占基本支出84%,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16%。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0792.8万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3775.6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采暖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商品服务支出4180.3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费、差旅费、维修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等)。资本性支出2836.9万元,包含房屋建筑物构建,专用设备,办公设备及基本设施建设。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556.8万元。其中安全生产奖励金0.5万元,资本性支出556.3万元。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分析

大同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入11349.6万元,其中上年结转1175.2万元,本年收入10174.4万元。本年收入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9617.6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556.8万元。2019年度财政拨款支出11349.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340.3万元(人员经费3634.2万元,日常公用经费706.1万元),项目支出7009.3万元(其中基金支出556.8万元)。

财政拨款支出具体构成:工资福利支出3551.8万元,商品服务支出4180.3万元,对个人家庭补助支出224.3万元,资本性支出3277.2万元,基本建设支出116万元。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具体构成:工资福利支出3551.8万元,商品服务支出4180.3万元,对个人家庭补助支出223.8万元,资本性支出2720.9万元,基本建设支出116万元。

通过对比分析,本年预算调整和财政拨款数相差1175.2万元,原因是大同市环保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工作和大同市一般企业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查工作经费2018年度结转188.4万元,2019年度支付完成。监测站环境监测业务费结转9.75万元,堡子湾自动站建设结转113.5万元,专项资金结转863.5万元,监测站以上三个项目2019年全部支付完成。

(五)“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19年度因公出国境费0元,因公出国团组数0次,人数0次,与上年持平;公务接待费4万元,比上年减少0.79万元,减少16%,接待21批次,共计423人次;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2.3万元,比上年减少0.16万元,减少0.3%,车辆保有辆18辆,增加2辆。公务用车购置费0元,和去年一样,“三公”经费减少主要原因是加强内部管理,做到勤俭节约。

报表中车辆保有辆增加2辆,为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平城分局购入的造雾车。

(六)单位绩效评价工作情况

2019度取得主要绩效情况是:

我市虽然在2019年一季度遭遇严重污染天气次数和程度都超出上年,京津冀及周边区域空气质量同比恶化,由于后半年综合治污措施到位,空气质量呈现出逐月逐季向好的趋势,2019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318天;空气质量优良比例87.1%,同比增加1.3个百分点;空气质量综合指数4.97,PM2.5平均浓度32μg/m3,三项指标均排名全省第一。

2019年前10个月,我市由2018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排名倒数第二,跃升到全国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改善前14名。2019年12月3日,在生态环境部组织的水环境达标滞后地区环境形势会商会上,我市作为全国水环境质量改善先进城市作了经验交流。

2019年单位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通过科学细化绩效目标,熟悉绩效管理的程序和流程,严把支出关口,杜绝一切不合理的开支,2019年绩效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七)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8辆。其中,主要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讯用车1辆、执法执勤用车3辆、特种专业用车0辆、离退休干部用车0辆、其他用车14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1台,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1台。

(八)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2019年度采购实际采购3967.12万元。其中货物采购支出1534.37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2432.75万元。政府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926.12万元,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5.78万元。

(九)机关运行费

2019年本部门机关运行费支出641.8万元,主要用于办公、印刷、水电、邮电、物业、差旅、维修(护)、租赁、劳务费、工会福利、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与部门决算中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中公用经费之和保持一致),比2018年增加12.31万元。由于增人增资,计提费用增加。其中行政单位支出400.1万元,参公单位支出241.7万元。

四、名词解释

1、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2、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3、“三公”经费:指省直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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