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暨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和《大同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有关内容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生态环境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生态环境信息公开服务,市生态环境局编制了《大同市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生态环境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在大同市政府门户网站查阅《指南》。

一、公开的内容

凡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情况;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社会普遍关注高等问题;涉及本单位的人权、事权、财权的公开和监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主要通过大同市政府门户网站www.dt.gov.cn)以及本局官方网站(sthjj.dt.gov.cn)予以公开。本单位公开的信息为领导分工、机构职能、规章文件、部门动态、财政预决算等,主要通过网站信息公开栏目进行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财政信息,可以通过信函或当面递交填写完整的《大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我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接受信函和当面申请)

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地址:大同市平城区兴云街1800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电话:0352-7995010

(二)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或当面递交填写完整的《大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要在信封左下角注明“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也可以到我局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我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或者邮箱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处理

我局收到申请后,会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申请人提出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不予提供。根据申请的内容,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1.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2.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3.属于主动公开的生态环境信息,各部门或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4.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生态环境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5.申请的生态环境信息不属于我单位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属于哪个单位的,应当告知其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四、政务公开的实施与审批

局办公室负责生态环境公开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和保管工作。每次公开事项由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提供资料,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由局长审批。

 

附件:

                        大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受理机关名称

 

申请人(个人)姓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申请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人:

电子邮箱:

提出申请的方式

当面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所需的政府信息

名称:

文号:

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单选)

当面领取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政府信息的载体形式(单选)

纸质文本  光盘 

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具体用途                                       

类型: 生产生活科研查验自身相关信息其他

费用免除理由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有其他经济困难的

申请人签名(盖章)

 

申请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