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指南

大同市公安局信息公开指南

(2023年12月修订)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大同市公安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和《公安机关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内容,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大同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大同市公安局警令部秘书科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机构名称:大同市公安局

邮政编码:037009

办公地址:大同市平城区恒安街339号

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日

联系电话:0352-2055492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章、《公安机关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1、大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dt.gov.cn/

2、大同市公安局审批服务“一网通一次办”平台网站(http://gaj.dt.gov.cn/)

3、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同时,在市公安局、各公安分局及派出所设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申请大同市公安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填写申请表

1、申请人填写《大同市公安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复制有效)提出申请。

2、《申请表》可在大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公安局——信息公开指南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内容真实。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和身份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递交申请表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提交。申请人可至大同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当面提交申请。受理点地址:大同市恒安街339号大同市公安局,受理时间:8:00-12:00,15:00-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352-2055492;

2、信函提交。申请人可通过邮政EMS信函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来信请寄:大同市恒安街339号,大同市公安局警令部(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政编码:037009。

(三)申请注意事项

1、为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一事一申请”,《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2、申请人当面提出申请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大同市公安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四)申请处理

大同公安局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有关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予以登记受理。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将书面征求权利人的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可以公开的内容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申请内容不明确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7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五)办理期限

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根据申请的内容,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大同市公安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认为大同市公安局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有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大同市公安局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