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大同市教育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大同市教育局政策法规科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机构名称:大同市教育局
邮政编码:037009
办公地址:大同市兴云街2799号
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日
联系电话:0352-2087317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局领导成员、机构设置、工作职能等组织机构情况;
2.教育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教育发展的规划、方针、政策,重要工作部署及实施情况;
4.教育局权责清单及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的情况;
5.教育招生、考试、资助等与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的政策;
6.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大同市教育局主要通过大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dt.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申请大同市教育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大同市教育局提供依申请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申请方式
1、填写申请表
申请人填写《大同市教育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复制有效)提出申请。
《申请表》可在大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教育局——信息公开指南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内容真实。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和身份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递交申请表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大同市教育局政策法规科当面提出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EMS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为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一事一申请”,《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2、申请人当面提出申请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大同市教育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4、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处理
大同市教育局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有关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将予以登记受理。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可以公开的内容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8、申请内容不明确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7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四)办理期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