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大同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有关内容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生态环境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生态环境信息公开服务,市生态环境局编制了《大同市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生态环境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在大同市政府门户网站查阅《指南》。
一、公开的内容
凡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情况;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社会普遍关注高等问题;涉及本单位的人权、事权、财权的公开和监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主要通过大同市政府门户网站(www.dt.gov.cn)以及本局官方网站(sthjj.dt.gov.cn)、微信公众号(中国大同蓝)、微博(大同环保官微)予以公开。本单位公开的信息为领导分工、机构职能、规章文件、部门动态、财政预决算等,主要通过网站信息公开栏目进行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财政信息,可以通过信函或当面递交填写完整的《大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我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接受信函和当面申请)
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地址:大同市平城区兴云街1800号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电话:0352-7995011
(二)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或当面递交填写完整的《大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要在信封左下角注明“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也可以到我局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我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或者邮箱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处理
我局收到申请后,会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申请人提出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不予提供。根据申请的内容,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1.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2.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3.属于主动公开的生态环境信息,各部门或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4.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生态环境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5.申请的生态环境信息不属于我单位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属于哪个单位的,应当告知其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四、政务公开的实施与审批
局办公室负责生态环境公开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和保管工作。每次公开事项由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提供资料,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由局长审批。
附件:
大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受理机关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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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个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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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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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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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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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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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通信地址: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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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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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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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申请的方式 |
□当面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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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的政府信息 |
名称: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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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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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单选) |
□当面领取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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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的载体形式(单选) |
□纸质文本 □光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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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
具体用途 类型: □生产□生活□科研□查验自身相关信息□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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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免除理由 |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有其他经济困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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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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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