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0008/2024-00051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大同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4-06-24 15:48
标题: 大同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大同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文号:
时效:

大同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大同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24 15:48 来源:大同市民政局
| | | |

各市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市级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规范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程序,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领域重大风险,现将《大同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大同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指引(试行)》

                                                                                               大同市民政局

                                                                                               2024年5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大同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加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引导和促进社会组织依法自治、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工作指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市、县(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本工作指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除社会组织依法需要审批的事项以外,对社会组织自身、会员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和社会公众,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会议、重大变化、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等事项。本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的报告、管理等工作,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实行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的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重大活动风险评估机制,明确专人负责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合法、审慎、稳妥地自行处理重大事项,并承担相应责任,涉及行政审批和备案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政府相关部门对社会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依法给予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  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分为审查、报备和即时报告三类。

第二章  审查类事项

第五条  社会组织审查类重大事项包括:

(一)召开换届会议、提前或延期换届;

(二)社会团体调整负责人,社会服务机构调整负责人或理事、监事;

(三)涉外活动等。

第六条  社会组织召开换届会议、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当提前30日向业务主管单位请示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管理机关提交《大同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及有关申请材料。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直接向管理机关进行报备。

申请内容和材料主要包括:换届工作方案、会议议程、选举办法、会员名册、新一届负责人、理事会、监事人选名单、换届审计报告等。涉及会费标准修订、章程修改等重大审议事项,应当同时提交相应附件。

第七条  社会团体调整负责人,社会服务机构调整负责人或理事、监事的,应当在调整之日起30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管理机关提交《大同市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表》及会议纪要、会议签到表等有关材料。

在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参公依公人员、事业单位人员、退(离)休干部等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八条  社会组织涉外(含港澳台地区)活动主要包括:吸收境外人士;与境外组织、人员开展项目合作或者联合举办活动;邀请境外组织、人员来访或参加活动;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执行合作项目;组织出国(境)开展参观交流活动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涉外资源调查、数据统计;接受境外主体资金支持、捐赠、援助、资助、赞助,单独或者共同举办项目活动等。

社会组织开展涉外活动的,应当提前30日向业务主管单位请示报告,未经同意,不得进行。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报外事、公安、国家安全等相关部门,并向管理机关提交《大同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及活动方案等有关申请材料。

第三章  报备类事项

第九条  社会组织报备类重大事项包括:

(一)开展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二)举办或转让、注销经济实体;

(三)接受单笔20万元(含)以上的境内捐赠;

(四)设立或停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专项基金;

(五)举办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研讨会。

第十条  社会组织开展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提前30日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依据文件和活动方案,并于活动结束之日起30日内提交总结,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直接向管理机关进行报备。

在活动开展过程中,应当按照批准的表彰名称、范围、规模、周期等实施,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名称和周期,不得擅自扩大项目范围或增设子项目,不得向评选对象收取任何费用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营利性机构合作举办或者委托营利性机构举办。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举办经济实体,应当提前30日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拟设立经济实体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利润分配方式和有关管理办法等。转让、注销经济实体的,报告资产价值估算和资产处理方案等。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直接向管理机关进行报备。

社会组织应当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经济实体分开,不得利用经济实体向会员或服务对象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与经济实体之间发生经济往来,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收取价款、支付费用。

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所举办经济实体财务情况的监督。并定期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接受单笔20万元(含)以上的境内捐赠,应当提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捐赠方基本情况、捐赠财产情况(种类、数量、金额、交付时间)、捐赠财产使用计划、拟签订的捐赠协议等。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直接向管理机关进行报备。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专项基金,应当提前30日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设立的理由、业务范围、工作任务及拟任负责人等情况。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直接向管理机关进行报备。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举办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研讨会要严格按照民政部《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民发﹝2012﹞57号)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提前30日向主管单位报备活动名称、预期目标、内容、规模、参与范围、时间、地点、经费来源等。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直接向管理机关进行报备。

以下几种情形免予报送:

民办教育机构、体育类社会组织、专业类社会组织根据自身业务范围在机构内部举办的培训、讲座等;

社会组织举办的自然科学、工程技术领域的学术性和专业性的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培训等;

基层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开展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的讲座、培训等;

社会组织举办的内部管理培训和会议等。

第四章  即时报告类事项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即时报告事项包括:

(一)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二)产生矛盾、纠纷,导致本组织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

(四)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的;

(五)其他应当即时报告的事项。

第五章  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党组织应当对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七条  重大事项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向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分别书面报告,突发事项即时报告。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向管理机关报告。

书面报告应载明组织名称,重大事项发生时间、地点,事项具体内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并加盖组织印章(见附件1)。社会组织申请举办重大活动,应当签订《社会组织重大活动风险管理承诺书》(见附件2),遵照有关部门规定办理。

社会组织在重大事项报告的同时,应依法主动进行信息公示,公开本组织重大活动开展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应当建立重大活动影响评估机制,对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重要事项事先向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社会组织应当针对各类突发性公共事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提升对突发类事件的预警、监控和处置能力,建立和完善危机管理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举办重大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不得对活动主题、规格、出席人员等进行虚假宣传;

(三)不得强制要求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

(四)不得开展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五)不得以各种名目收取明显不合理的费用;已获得赞助并能满足活动开支的,不得向参加单位和人员重复收取费用;

(六)未经授权,不得以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举办重大活动的经费来源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全部收支纳入单位法定账册。

第二十一条  社会组织作为主办单位合作举办重大活动,应当切实履行对承(协)办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对活动全过程予以把关,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

承(协)办单位是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社会组织应当对其资质、信用等进行考察,慎重选择合作对象,确保活动依法依规开展。

第二十二条  社会组织在接受年度检查时,应当将重大事项开展情况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作为重大业务活动事项向管理机关报告。社会组织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纳入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和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并作为社会组织评奖评优、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三条  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办渠道,加强对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信息共享、协同配合,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规问题。

第六章  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社会组织未按本指引规定期限报告重大事项的,不予受理材料或要求其调整时间后重新上报。

第二十五条  社会组织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管理机关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约谈社会组织负责人;

(二)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三)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不给予资金资助;

(四)不予评奖评优;

(五)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指导由大同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大同市社会组织重大活动风险管理承诺书.docx
大同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docx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相关政策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