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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4024··11 ·市政府令·
大同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管 理 , 消 防 救 援 机 构 负 责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制 的
监督检查。
大同市人民政府令 第 五 条 机 关 、 团 体 、 企 业 、 事 业 等 单
位 是 消 防 安 全 的 责 任 主 体 , 按 照 安 全 自 查 、
第 76 号
隐 患 自 除 、 责 任 自 负 的 原 则 , 全 面 负 责 本 单
位的消防安全。
《大同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法 定 代 表 人 、 主 要 负 责 人 、 实 际 控 制 人
已 经 2023 年 12 月 14 日 市 人 民 政 府 第 2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或 经 营 者 是 本 单 位 、 本 场 所 的 消 防 安 全 责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任 人 , 对 本 单 位 、 本 场 所 的 消 防 工 作 全 面
负 责 。
市 长 张强 第 六 条 市 、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履 行 下
2023 年 12 月 18 日 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贯 彻 执 行 消 防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以 及 上 级 党 委 、 政 府 有 关 消 防 工 作 的 规 定 ,
第 一 条 为 了 落 实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制 , 预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研 究 部 署 本 行 政 区 域 消 防 工
防 火 灾 和 减 少 火 灾 危 害 , 保 障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作 , 向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专 题 报 告 消 防 工 作 情
安 全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山 西 况 ; 健 全 消 防 工 作 协 调 机 制 , 推 动 落 实 消 防
省 消 防 条 例》《山 西 省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制 实 施 办 工作责任;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结 合 本 市 实 (二) 将 消 防 经 费 纳 入 同 级 财 政 预 算 , 加
际,制定本办法。 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升消防装备水平;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三) 组 织 领 导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 制 定 火 灾
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督管理。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 定 期 组 织 演 练 , 建 立 灭 火 救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对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制 另 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加 强 多 种 形 式 的 消 防 组 织 建 设 , 保
第 三 条 实 行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制 , 遵 循 政 障 国 家 综 合 性 消 防 救 援 队 和 政 府 专 职 消 防 队
府 统 一 领 导 、 部 门 依 法 监 管 、 单 位 全 面 负 依 法 享 受 工 资 、 津 补 贴 、 保 险 以 及 相 关 福 利
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 待遇;
第 四 条 市 、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急 管 (五) 加 强 消 防 宣 传 教 育 , 大 力 发 展 消 防
理 部 门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消 防 工 作 实 施 监 督 公 益 事 业 和 消 防 志 愿 服 务 , 鼓 励 支 持 社 会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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