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2024第1期-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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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同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4024··11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 市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 市              共 享 机 制 , 建 立 健 全 疫 苗 监 管 的 长 效 机 制 ,
            工 信 局 、 市 公 安 局 、 市 财 政 局 、 市 教 育 局 、              确保疫苗质量安全。

            市 民 政 局 、 市 司 法 局 、 市 委 外 事 办 (港 澳 台                    3.2 监测与预警
            办)、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 市 综 合 检 验 检 测 中 心 、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卫 生 健 康 主 管 部 门
            海 关 等 有 关 单 位 分 管 负 责 人 。 指 挥 长 可 根 据              及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开 展 日 常 疫 苗

            实 际 情 况 抽 调 相 关 市 直 单 位 分 管 负 责 人 为 成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 抽 样 检 验 、 风 险 监 测 、 舆 情
            员。                                                 监 测 等 工 作 , 落 实 大 同 市 疫 苗 管 理 局 际 联 席
                 市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设 在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会 议 各 项 要 求 , 收 集 、 分 析 和 研 判 可 能 导 致

            局 , 办 公 室 主 任 由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局 长 兼              疫 苗 质 量 安 全 事 件 的 风 险 隐 患 信 息 , 根 据 国
            任。市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见附表 2)。                               家 疫 苗 抽 检 、 疫 苗 不 良 反 应 监 测 、 企 业 和 医

                 2.2 现场指挥部                                     疗 机 构 的 报 警 等 , 结 合 工 作 实 际 制 定 、 调 整
                 市 指 挥 部 根 据 需 要 , 成 立 现 场 指 挥 部 ,             疫 苗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方 案 。 当 发 生 疫 苗 质 量 安
            根 据 现 场 情 况 下 设 事 件 调 查 组 、 危 害 控 制                全 事 件 的 风 险 较 大 时 , 及 时 向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组 、 医 疗 救 治 组 、 应 急 保 障 组 、 宣 传 报 道                和 上 级 部 门 报 告 , 必 要 时 向 有 关 部 门 和 县
            组 、 专 家 组 。 各 组 的 设 立 及 人 员 组 成 可 根 据             (区) 通 报 , 有 关 监 管 部 门 依 法 采 取 有 效 控 制

            应 急 处 置 需 要 进 行 调 整 , 也 可 吸 收 其 他 市 直              措施。
            单 位 及 县 (区) 级 指 挥 部 人 员 组 建 。 现 场 指                     疫 苗 上 市 许 可 持 有 人 、 疫 苗 生 产 、 配 送
            挥部构成及职责 (详见附表 3)。                                  企 业 应 当 依 法 落 实 疫 苗 安 全 主 体 责 任 , 建 立

                 3 风险防控与监测预警                                   健 全 风 险 监 测 防 控 措 施 , 定 期 开 展 自 查 , 排
                 3.1 风险防控                                      查 和 消 除 疫 苗 安 全 风 险 隐 患 。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 接 种 单 位 、 疫 苗 上             机 构 和 预 防 接 种 单 位 加 强 疫 苗 管 理 自 查 , 规
            市 许 可 持 有 人 、 疫 苗 配 送 单 位 应 当 遵 守 《疫               范 接 种 流 程 , 加 强 接 种 人 员 专 业 培 训 , 改 善
            苗 储 存 、 运 输 管 理 规 范》。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疫苗接种服务质量。

            应 如 实 记 录 疫 苗 的 流 通 、 使 用 等 情 况 , 并 按                   经 市 指 挥 部 研 判 , 需 要 向 公 众 警 示 的 ,
            标 准 提 供 追 溯 信 息 ; 开 展 疫 苗 安 全 法 律 法 规              通 过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平 台 和 广 播 、 电 视 、 报

            以 及 疫 苗 安 全 标 准 、 疫 苗 接 种 知 识 的 普 及 工              纸 、 互 联 网 、 手 机 短 信 等 渠 道 , 向 本 行 政 区
            作 。 疫 苗 接 种 单 位 应 严 格 掌 握 库 存 疫 苗 数                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量 、 有 效 期 、 疫 苗 使 用 情 况 , 按 照 国 务 院 药                   市 指 挥 部 及 各 有 关 部 门 在 预 警 同 时 , 要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卫 生 健 康 主 管 部 门 、 生 态              采 取 以 下 行 动 : 开 展 跟 踪 监 测 工 作 , 预 估 事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处 置 , 严 格 掌 握 接 种 禁              件 发 展 趋 势 、 危 害 程 度 、 影 响 范 围 ; 迅 速 采
            忌 症 , 严 格 遵 守 操 作 规 程 和 免 疫 程 序 , 加 强              取 有 效 防 范 措 施 , 防 止 事 件 进 一 步 蔓 延 扩

            接 种 后 留 观 , 发 现 不 良 反 应 按 规 定 进 行 处                大 ; 应 急 专 业 队 伍 和 负 有 相 关 职 责 的 人 员 进
            理,并及时上报。                                           入 待 命 状 态 , 做 好 应 急 准 备 工 作 ; 加 强 舆 论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卫 生 健 康 主 管 部 门             引 导 , 利 用 各 种 渠 道 增 加 宣 传 频 次 , 告 知 疫
            及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要 不 断 加 大 疫 苗 日 常 的 安 全              苗 接 种 单 位 停 止 接 种 , 及 时 准 确 发 布 事 态 最
            监 管 力 度 , 建 立 疫 苗 质 量 、 预 防 接 种 等 信 息              新 情 况 , 主 动 回 应 社 会 关 注 的 问 题 , 及 时 澄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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