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0008/2022-00053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大同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2-05-18 10:06
标题: 《大同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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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解读

发布时间:2022-05-18 10:06 来源:大同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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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大同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深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解决生活保障、照料监护等问题,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供养范围,根据《民法典》和上级相关规定精神,通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大同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

二、《大同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内容

《大同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从认定条件、申请审核确认、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照料服务和监护、终止救助供养等7个方面进行明确,重点对认定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和照料监护等涉及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供养范围。

三、《大同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有哪些拓展?

一是适度拓展“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规定上述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二是补充完善“无生活来源”认定条件。认定特困人员“无生活来源”的具体条件是其收入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实施细则》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三是适度放宽“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

为切实解决当前基层普遍反映的困难家庭中“以老养残”“一户多残”等问题,《实施细则》适度拓展了对“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范围。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将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四是对不能认定为特困人员的情形进行了明确。为确保精准认定,《实施细则》规定,人均金融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3倍;在住房方面,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不能认定为特困供养人员;规定不得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五是适度放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覆盖未成年人范围。根据《民法典》,《实施细则》明确“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同时规定,“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六是明确供养服务和照料监护。为强化供养服务,落实照料监护责任,《实施细则》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救助供养形式的权利。评定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特困人员、相关服务机构、乡镇(街道)等签订集中供养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对选择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街道)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日间照料中心、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并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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