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0008/2023-00017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大同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3-04-04 09:48
标题: 关于调整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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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04 09:48 来源:大同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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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民政局  大同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省政府发布《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9号),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制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民发〔2017〕57号)精神,“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每月原则上分别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50%”。经研究决定,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标准、半自理标准和全护理标准三档

1、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自理标准为:平城区、云冈区200元/月/人;新荣区、云州区、左云县190元/月/人;浑源县、阳高县、广灵县、天镇县、灵丘县180元/月/人。

2、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半自理标准为:平城区、云冈区500元/月/人;新荣区、云州区、左云县480元/月/人;浑源县、阳高县、广灵县、天镇县、灵丘县450元/月/人。

3、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标准为:平城区、云冈区1000元/月/人;新荣区、云州区、左云县950元/月/人;浑源县、阳高县、广灵县、天镇县、灵丘县900元/月/人。

二、资金保障

此次提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所需资金,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统筹解决。

三、相关要求

1、认真做好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能力评估认定工作,严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61号)和省民政厅《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晋民发〔2021〕58号)中规定的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6项指标综合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确保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精准发放。

2、严格执行《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7〕52号)规定,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补贴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3、高度重视,加强宣传,摸清底数,严格按时执行新的补贴标准,做到应补尽补。本次调整标准工作于2023年5月底前完成,并及时报送落实情况。

 

大同市民政局  大同市财政局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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