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fgw00/2022-00036
信息分类: 政策
发布机构: 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2-05-23 09:01
标题: 关于转发《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仓储设施维修和提升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时效:

关于转发《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仓储设施维修和提升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3 09:01 来源: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 |

    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仓储设施维修和提升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发改局、委属企业、山西大同口泉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大同市第三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

    现将《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仓储设施维修和提升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晋粮法字〔2022〕2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并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仓储设施维修和提升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3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仓储设施维修和提升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发展和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山西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省局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进全省粮油仓储企业现代化建设步伐,加强粮食仓储设施维修和提升改造项目建设管理,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省局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粮食仓储设施维修和提升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粮食仓储设施维修和提升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粮食仓储设施维修和提升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全省粮油仓储企业现代化建设步伐,加强粮食仓储设施维修和提升改造项目建设管理,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实施的粮食仓储设施维修和提升改造项目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粮食仓储维修和提升改造,是指按照现代化高标准粮库建设标准,改善仓储基础设施、升级环保高效的作业设备和仪器设备、推广使用科学储粮新技术、深化应用粮库信息技术、消除库区安全隐患等,推动我省粮食储备向“绿色、节约、环保、安全”转型,切实增强粮食安全运行保障能力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第三条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山西粮油集团(以下统称“项目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所属政府储备粮油存储单位粮食仓储设施维修和提升改造项目的总体规划、投资计划申请和审核、实施进度、工程质量、验收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粮食仓储设施维修和提升改造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建立项目库。各级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项目、谁组织申报”的原则做好项目储备。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五条申报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存储政府储备粮的国有粮食储备库(含油脂储备库,下同)。

    第六条申报单位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具备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和经济实力,且近三年在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没有违规记录。

    第七条粮食仓储设施维修和提升改造项目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基础设施维修和提升改造。包括一般维修、大修改造和功能提升(含危仓老库维修)。一般维修、大修改造和功能提升(含危仓老库维修)。一般维修主要是对仓房的局部问题进行简单维修,包括仓房地面、屋顶、墙体及门窗、地坪等的维修;大修改造主要是对仓房防潮防雨、保温隔热的更新改造;功能提升主要是配置环保高效先进适用的仓储作业设备,提升粮情检测、机械通风、环流熏蒸、质量检验等功能,消除粮库用电、排水、消防等各类安全生产隐患,提升库区功能。

    (二)科学储粮新技术应用。包括准低温储粮、内环流控温、充氮气调及其他储粮新工艺新技术应用,持续降低储粮损耗,逐步实现绿色储粮。

    (三)仓储智能化升级。主要是利用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出入库管理、粮食远程检测、粮情在线监控、虫害检测、仓房通风,安防等各环节,对仓储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提升储粮管理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第八条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应编制三年滚动项目计划和年度项目计划,将审核通过的项目录入粮食仓储设施维修和提升改造项目库进行储备。

    第九条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发展规划、相关政策等,原则上提前一年提出粮食仓储设施维修和提升改造项目申报重点方向和要求。

    第十条申报单位按照当年申报要求,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向本级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在申报时限内逐级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交申请报告,省局直属企业直接申报,所报项目须从粮食仓储设施维修和提升改造项目库中储备项目选择。

    第十一条粮食仓储设施维修和提升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现有设施设备基本情况、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投资预算、控制风险措施、预期绩效目标和管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等。

    第十二条项目主管部门要对所属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调研,严格审核项目真实性、实施必要性、技术可行性和资金合理性等,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择优,研究确定具体项目。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对初步确定的省级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下达项目资金分配计划。

    第十三条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部门门户网站或通过其他渠道向社会主动公开项目资金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予安排粮食仓储设施维修和提升改造项目:

    (一)申报资料不完整、不真实。

    (二)以往粮食仓储设施维修和提升改造项目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工,或建设项目不符合要求,且未予以改正。

    (三)上年度粮食仓储设施维修和提升改造项目未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的。

    第三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粮食仓储设施维修和提升改造项目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规范实施程序。

    第十六条粮食仓储设施维修和提升改造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代表,对项目总体规划、申报材料、资金使用、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负总责。严格按照审批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降低建设标准。

    第十七条粮食仓储设施维修和提升改造项目实行督导检查制。各级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对所属项目建设的监督、指导,对项目实施情况按月调度,定期到现场检查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避免造成“半拉子”工程或减少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等现象的发生。

    第十八条粮食仓储设施维修和提升改造项目实行责任追究制。对项目单位以虚假材料骗取省补助资金,或转移、侵占、挪用省投资资金,或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完成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政府投资管理相关制度,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和预算标准执行,严禁转移、挤占或挪用项目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对项目补助资金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项目绩效目标。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核减、停止或回收提升改造资金:

    (一)资金到位后三个月内未开始实施的;

    (二)擅自改变粮食仓储设施维修和提升改造资金使用项目或拆分资金的;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严重问题,预期绩效低效无效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粮食仓储设施维修和提升改造资金的。

    第四章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规章制度,设立台账,对项目的资金到位、完成投资、工作量形成、工程进度等情况进行如实反映,并按要求定期报送进展情况报表,不得虚报、瞒报。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筹划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

    第五章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同时应附工程竣工报告、财务决算报告,以及由审计部门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各级项目主管单位应按照“完成一个,检查验收一个”的办法对所属项目逐个进行验收。验收时,对发现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限期完成,再进行二次验收。

    第二十五条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对所属项目验收完成后,按照有关要求逐级将验收报告和项目单位验收申请报告一并报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二十六条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适时组织相关人员赴各市、山西粮油集团对项目验收情况进行实地抽查,一旦发现弄虚作假或施工不合格的项目被验收通过的情况,要收回项目资金,三年内不得再给项目单位安排粮食仓储设施维修和提升改造项目补助资金,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要求完成建设内容;

    (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三)工程是否达到相关技术要求;

    (四)项目档案是否完整、真实。

    第二十八条验收的一般程序;

    (一)成立验收工作小组;

    (二)项目单位做粮食仓储设施维修和提升改造项目工作总结;

    (三)验收工作小组实地检查粮食仓储设施和提升改造项目的实施情况;

    (四)验收工作小组评议项目情况并通过验收意见;

    (五)形成验收会议纪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3年4月1日印发的《山西省粮食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有骨干粮库提升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晋粮储基处〔2013〕71号)和2013年4月17日印发的《山西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国有骨干粮库提升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晋粮储基处〔2013〕83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相关政策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