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0008/2021-00140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专栏
发布机构: 大同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1-03-12 11:51
标题: 大同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文号:
时效:

大同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21-03-12 11:51 来源:大同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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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类

无。

二、行政处罚类

1.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2.对墓穴占地面积违反《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殡葬管理条例》的处罚。

3.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4.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和在火葬区内生产、销售棺木的处罚。

5.对预售、转让、传销和炒买、炒卖墓地、穴位、骨灰存放格位的处罚。

6.对火葬区内的医疗单位擅自将死者遗体交由非法从事殡仪活动的车拉运的处罚。

7.对应实施火葬的死亡人员实施土葬或乱埋乱葬的处罚。

8.在实行火葬的区域内的医疗机构不如实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在实行火葬的区域内为土葬和骨灰装棺埋葬提供棺木、车辆、墓地及其他帮助的;无《火化证》发给丧葬费、保险金的;因患传染病死亡或非正常死亡已经有关部门作出结论,未在规定时间内火葬的;在实行火葬的区域内搭灵棚、摆棺木、焚烧封建迷信用品,发丧送葬沿路抛撒纸钱及其他杂物的;办丧事请神汉、巫婆、阴阳先生搞封建迷信活动的;少数民族居(村)民死亡后,不在规定地点埋葬的;在公墓以外和禁止建造坟墓地区修建坟墓设立墓碑的处罚。

9.对未经批准建立经营性公墓的;利用公益性公墓开展经营性业务的处罚。

10.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11.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12.对使用非标准地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擅自命名、更名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执行的;未经审定出版公开地名密集出版物的;擅自设立、移位、涂改、遮挡地名标志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拒不执行的;损坏地名标志的处罚。

13.对在地名标志上涂写、乱画、张贴告示、广告、或拴绳挂物,随意移动或挪作他用的;在地名汉字的书写中使用自造字、生僻字、已简化的繁体字和已淘汰的异体字及字音易混淆的字;未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地名为准,在新闻报道、印刷出版、公安户籍、邮电通讯、交通运输、城建规划、民政管理、地图标绘、牌匾刻字、商标广告等方面涉及使用地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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