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0018/2022-00331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专栏
发布机构: 大同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2-12-02 10:46
标题: 大同市农业农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文号:
时效:

大同市农业农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2-12-02 10:46 来源:法规科
| | | |
大同市农业农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适用对象 备注
1 对农药经营者随机检查 《农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1、经营场所
2、相关资料
现场检查 经营中的农药门店 重点抽查事项
2 对肥料经营者随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1、现场检查
2、有关记录和资料
现场检查 肥料经营户 一般抽查事项
3 对种子质量的随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1、经营场所
2、相关资料
现场检查 经营中的种子门店

 
一般抽查事项
4 对兽药经营者随机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第三十八条 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
第二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1、现场检查
2、有关记录和资料;
现场检查 兽药经营户 一般抽查事项
5 对饲料质量随机检查 《饲料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1、经营场所
2、相关资料
现场检查 经营中的饲料门店 一般抽查事项
6 对种畜禽养殖企业随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七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1、现场检查
2、有关记录和资料
现场检查 生产中的种畜禽养殖企业 重点抽查事项
7 对水生动物养殖随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第三十一条 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
1、现场检查
2、有关记录和资料
现场检查 生产水生动物的养殖企业 一般抽查事项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相关政策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