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0008/2021-00025
信息分类: 养老服务
发布机构: 大同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1-01-25 17:27
标题: 中共大同市委办公室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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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大同市委办公室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25 17:27 来源:大同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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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大同市委办公室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局、办,各人民团体:

   《关于加快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大同市委办公室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1日

 

关于加快推进社区居家

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楼阳生书记视察太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指示精神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的通知(〔2020〕-48),按照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落实〈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的实施意见》(同发〔2020〕21号)加快推进以居家养老为主体、社区服务为依托、市场运营为支撑、专业服务为保证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2022年,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方便可及。市级层面设立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搭建全市的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实现易于高龄、空巢老年人使用的线上一键呼叫线下联动服务;设立康养服务培训基地,实现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全员培训;设立照顾需求等级评估、服务项目评估体系,实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化管理;设立老年用品展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等场所,实现高龄、空巢老年生活设施、用品适老化;设立社区助老服务站,接应各类服务机构提供的助老服务项目,打通上门服务最后100米,实现服务资源高效整合。县级层面根据本区域实际设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综合体、助餐配餐中心等功能设施,设置单项或综合为老服务功能。有条件的街道(乡镇)设立社区居家养老综合服务中心,设置对下指导、日间托管、临时托养、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等功能设施。社区层面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和居住范围合理布设社区助老服务站,设置助餐配餐、上门服务、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功能,有条件的增设日间托管功能,确保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镇社区。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总量不足和规划滞后的,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时予以完善。已建成小区未建或不达标的,由县区政府加强统筹协调,制定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因地制宜补足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未落实、未达标、已建成未移交或未有效利用等问题,整改到位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民政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养老服务专项规划,履行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监管职责。(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县区政府)

(二)配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场所。各县区应围绕本辖区高龄、空巢、独居等特殊老人群体生活照料需求,因地制宜,为每个社区配置养老、助老服务站,服务场所原则上不低于500平方米。对无养老、助老服务设施的老旧社区,特别是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由县级政府采取购置、置换、租赁或在小区内选址新建的办法予以解决。到2022年,力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达标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和政府)

    (三)整合闲置资源增加设施供给。各县区要制定将闲置设施整合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具体措施。将闲置的公有设施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用于开展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老年教育等服务。市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奖补改造升级。推进国有企业所属培训中心和疗养机构改革,具备条件的要加快资源整合、集中运营,用于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区政府)

    (四)推进社区公共服务资源共享。对于居住老年人比较集中的社区,采取购置、置换、租赁或在小区内选址新建等办法无法解决的,要充分利用现有社区党群活动中心和社区服务中心与社区养老服务共建共融,采取设立社区助老服务站的方式,形成助餐助购等助老服务功能。(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各县区党委和政府)

    (五)实施城镇社区养老幸福工程。以市辖区和县城为重点,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快推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网点建设,市级财政参照省级标准配套建设资金。县区政府也要加大财政投入,加快配置多功能、多样化、专业化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支持社区内的民办养老机构利用自身优势和现有资源通过改造升级,设置老年餐桌、开展上门服务等延伸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功能。(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各县区政府)

    (六)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开展的养老服务,同等享受我市现行的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建设补助、运营补贴、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支持引导市场主体在社区设立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养护院、养老驿站、老年餐桌等多元化养老服务站点。扶持培养一批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社区养老服务集团。支持我市养老服务龙头企业拓展市场、做强做大。(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县区党委和政府)

    (七)优化社区养老服务营商环境。坚持“放管服”改革,支持民办非营利性机构一次注册、多点运营,在注册地辖区内运营多个服务站点的,由运营地县级民政部门实行备案制,不再另行注册登记。对承担政府针对特殊困难群体、重点优抚对象等老年人开展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养老服务机构,政府应采取购买服务方式,优先给予政策和资金的支持。(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八)发挥养老服务示范带动作用。支持家政服务、养老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物业公司拓展服务领域,规模化承接、连锁化运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培育和打造一批知名养老服务品牌。每个县区至少引进或培育1家社区居家养老专业服务组织,为高龄、失能、空巢、独居等重点老年人群提供紧急救援、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社会化、市场化援助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加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牌子,向社区老年人开放公共服务设施,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

    (九)提升社区居家智慧养老服务水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5号)精神,完善和推广“大同助老”模式,让高龄、空巢老年人用易用的智能化设备融入互联网时代,享受人工智能生活红利。坚持政府补贴、市场运作的原则,加快“互联网+养老”深度融合,汇聚线上线下服务资源,精准对接需求与供给,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救、助医、助购、助餐、助行、助洁等养老服务。全市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行费用,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保障。用于开展养老服务的智能化设备及服务通信费用由县区财政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保障。到2022年底,全市实现社区居家养老线上线下无缝对接,供给需求全面贯通。(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各县区政府)

(十)提升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支持社区卫生医疗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融合发展。到2021年,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社区养老机构主动与周边医疗机构对接,实现“嵌入式”发展或签约全覆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所有常住老年人群。2022年所有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包括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缴费、优先住院、免费导诊等服务的就医绿色通道。医疗机构、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服务、养老服务,真正实现居家医疗、居家养老融合式发展。(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

(十一)加快建立人才培养的激励机制。实施多层次社区养老服务人才培养计划,支持我市卫生学校、康养服务培训基地和相关职业学校设立养老服务和养老护理专业,重点培养专业带头人。落实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制度,把养老服务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计划。积极探索第三方专业就业机构以劳务派遣或服务外包的方式提供服务,为合格养老护理员安排就业,实行统一优质的就业管理模式,提高就业率,加快推进市政府“人人持证、技能社会”工作计划。落实培训费用列支渠道,进一步加强养老人才培养激励机制建设。执行《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措施的通知》(同政发〔2016〕97号)明确的建立养老护理员入职奖励和职业激励补助政策,实施高学历人才养老服务岗位津贴激励机制,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保障。(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十二)建立志愿服务“三社联动”机制。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大力培育志愿者队伍,积极探索以服务今天、享受明天为主题的“时间银行”等做法。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弘扬志愿服务精神,完善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建立为老年人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和反馈激励机制,鼓励年轻人、中老年人等志愿者利用闲暇时间为独居、空巢老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团市委)

    (十三)支持开展互助养老。支持社会团体、家庭、个人利用自有房产和其他资源设立养老互助点,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养老。支持公益慈善组织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小额定向公益慈善项目等形式引导企业、团体、个人捐资,为特殊困难老年群体购买专业化居家养老服务。鼓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与养老机构合作开展养老规划和养老理财服务,进一步激活养老消费意愿,增强养老消费能力,促进银发经济发展。(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金融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红十字会)

    (十四)加强质量评估监督。制定统一质量评定标准,根据设施设备、人员配备、服务管理、用户评价等基本情况,对各类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质量服务评定。加强对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估,建立准入退出机制。对经评估服务质量不达标、内部管理不规范、服务对象不满意的养老专业服务组织,及时予以调整清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

    (十五)加快标准化建设。加快制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标准规范,建立设施、服务、管理全流程标准体系。实施3A级评级制度,按照服务内容、服务规模、服务质量3项指标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进行3A级综合评估。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加快服务标准的推广和应用,促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诚信、规范运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统筹整合现有养老服务扶持资金,建立社区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坚持政策撬动,落实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政策,按照综合评估等级,每年分别给予不低于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运营补贴;按照养护机构收住半失能、失能老年人身体情况,将床位补贴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50元、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300元;落实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政策,将社区80岁以上老人,低保家庭中60岁以上失能老人,70岁以上独居、空巢(子女均在大同界外工作的)老人等特殊群体纳入养老服务对象,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安排经费,用于购买上门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养老服务项目,不断满足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养老服务消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二)落实信贷支持政策。认真落实省、市现行贷款贴息政策。商业银行特别是政策性银行、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投资主体要加强沟通,建立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联动机制,加强融资模式创新,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投资主体依法依规融资。更好发挥创新担保贷款政策作用,对从事养老服务行业且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贷款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大同银保监分局)

    (三)落实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等优惠政策,落实社区养老、助老服务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大同税务局,各县区政府)

    (四)务实解决消防问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多数是利用闲置房屋维修改造而成。为确保此类养老服务设施的消防安全,消防主管部门应加强消防安全监管,督促建设单位积极与行政审批部门对接,做好消防审验报验准备;行政审批部门接到申请后,要主动对接,认真研究,分类指导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相关手续。利用学校、厂房、商业场所举办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服务机构,因未办理土地规划等相关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应积极补办规划手续,涉及使用新旧规范进行消防审验的问题,按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站在“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高度,强化责任落实,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上手,推动落实。支持社区积极探索“党建引领+养老服务”新模式,通过成立社区居家养老中心、完善志愿服务体系、统筹辖区优势资源等方式,打通居家养老服务“最后一公里”。加强基层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力量,有条件的县区成立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助老服务站),统筹管理辖区内养老服务资源。市直各部门、各县区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牵头到位、协同配合、组织有力、整体推进的良好工作格局,加快推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健康发展,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各县区党委和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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