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0061/2024-00002
信息分类: 政策法规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 2024-01-12 15:33
标题: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
时效: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12 15:33 来源:建筑市场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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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住建局,各建筑业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建审函〔2023〕846号)文件精神和省住建厅要求,为平稳有序做好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由我市(含扩权县)核发的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在2023年12月31日至2024年6月30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6月30日。有效期内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2、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相关规定,我市施工三级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取得二级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二级标准)申请延续。

3、由我市(含扩权县)核发的、不在取消范围的企业资质(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模板脚手架专业资质、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前往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延续。

202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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