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0031/2023-00008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两网编辑部
发布日期: 2023-02-02 10:49
标题: 大同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大同市统计诚信示范企业(单位)认定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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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大同市统计诚信示范企业(单位)认定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02 10:49 来源:大同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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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统计局,局机关各科室、各事业单位:

经请示省统计局并多方面征求意见,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大同市统计诚信示范企业(单位)认定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此件主动公开)


大同市统计诚信示范企业(单位)

认定工作方案(试行)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为充分发挥统计诚信企业的引领作用,强化诚信统计正向激励,切实推进依法统计、诚信统计,不断提升统计数据质量,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试行)。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充分发挥政府统计部门职能作用,着力推进统计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统计守信正向激励机制,积极引导企业依法统计、诚信统计,营造“诚信统计光荣、虚假统计可耻”的良好氛围,培育诚实守信的统计环境,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政府统计公信力。

二、基本原则

(一)自主自愿。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申报、自愿承诺,形成以企业主动创建为主、统计部门引导推动、信用服务机构及社会舆论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实事求是。坚持在依法依规基础上,依据事实进行申报、审核和认定。申报企业对参评过程中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审核认定机构要全面准确了解情况,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认定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公平公正。统一标准规范,严格工作程序,坚持优中选优,确保认定公平、公正、公开、科学,切实发挥引领作用。

三、组织机构

大同市统计局成立以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局领导班子各成员任副组长、局机关各科室和各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大同市统计诚信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认定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全市统计诚信示范企业认定工作。认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认定工作的统筹协调、审核验收、认定公布、监督检查等。局相关专业科室和事业单位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对企业认定提出意见和建议。各县(区)统计局负责组织本辖区企业开展诚信承诺和示范企业的推荐、申报、初审及日常监管工作,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四、认定流程

大同市统计诚信示范企业认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择优,按照统一的工作流程及审核标准进行认定。大同市统计局根据每年实际情况对认定工作的组织开展做出具体安排。

(一)申报范围

认定工作在全市“四上”企业中开展,且由企业承诺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并愿承担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

(二)申报、认定和公布

申报:采取企业自荐和县(区)统计局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由企业申报并填写《大同市统计诚信示范企业申报表》和《企业诚信统计承诺书》,申报企业统计从业人员填写《统计从业人员信用承诺书》。县(区)统计局对申报资格进行初步审核。

认定:市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评估,确定统计诚信示范企业拟认定名单,并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经过公示程序,最终确定认定结果。

公布:对认定的大同市统计诚信示范企业,通过文件、大同市政府网站、信用中国(信用大同)及其他可行渠道进行公布。

(三)认定时效

大同市统计局每年开展一次全市统计诚信示范企业认定。对于上级统计机构认定的统计诚信(示范)企业或在统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可随时认定。大同市统计诚信示范企业有效期2年,自认定决定之日起计算。

五、申报条件及认定标准

(一)申报条件

1.设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统计机构,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连续在岗从事统计工作二年以上,积极参加统计培训及统计专业会议等;

2.统计原始记录真实、准确,统计台账完整、规范;

3.报送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两年内未受到各级统计机构的催报、责令改正以及统计行政处罚等;

4.由企业承诺未在其他领域被列入“黑名单”;

5.积极支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

6.积极参加统计普法宣传活动;

7.无其他违法行为;

8.由企业承诺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并愿承担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

(二)认定标准

1.满足本方案第“五”部分第“(一)”项所列全部申报条件;

2.企业申报信息真实,愿意配合开展调查、核实等相关工作;

3.认真履行企业应尽的统计法定义务,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统计政令和统计方法制度,保证本企业统计工作正常开展,高质量完成政府统计调查任务;

4.自觉规范统计行为,抵制弄虚作假,维护独立报数权利,在保障企业统计数据真实性方面表现突出;

5.重视统计在本企业决策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充分运用统计信息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

6.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认定工作实际的其他要求。

六、工作步骤

大同市统计诚信示范企业认定工作分四个阶段,由认定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开展具体工作。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

通过会议、文件、相关网站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通知相关事宜,组织动员。

第二阶段:申报审核

(一)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填写《大同市统计诚信示范企业申报表》和《企业诚信统计承诺书》《统计从业人员信用承诺书》,并报送所在县(区)统计局。

(二)资格审核。县(区)统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报送市统计局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申报企业资格条件进行复审,并征求相关科室(单位)意见。通过资格复审的企业,列入候选名单。

第三阶段:评估公示

(一)评估。对列入候选名单的企业,由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实地核查和综合评估,从中选拔出符合本方案第“五”部分第“(二)”项认定标准的企业列入统计诚信示范企业拟认定名单。

(二)公示。对列入拟认定名单的企业,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大同市政府网站、信用中国(信用大同)或其他可行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经核查属实的,取消本次认定资格。

第四阶段:认定激励

(一)认定。对于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企业,由认定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认定为“大同市统计诚信示范企业”。

(二)激励。对大同市统计诚信示范企业的激励措施:

1.发放“大同市统计诚信示范企业”牌匾及证书。

2.在大同市政府网站、信用中国(信用大同)等平台或有关媒体等渠道公布认定结果。

3.对统计诚信示范企业及企业统计负责人、综合统计人员进行通报表扬。

4.统计诚信示范企业信息归集到信用中国(信用大同)平台“红名单”,推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5.统计诚信示范企业有效期内在市、县(区)组织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中不列为被检查对象。

6.优先推荐安排企业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及统计人员参加各级统计机构组织的各类统计培训学习深造。

七、管理与培育

(一)管理

1.对统计诚信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日常监管以县(区)统计局为主体,市统计局各相关专业科室在日常统计工作中进行监督、指导。

2.统计诚信示范企业应接受社会监督。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监督电话,广泛听取社会评价与意见。

3.统计诚信示范企业两年有效期内,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企业变更情况时,应重新申报。

4.统计诚信示范企业两年有效期内发现存在统计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不再符合统计守信标准的,经认定领导小组批准后,取消统计诚信示范企业称号。

5.统计诚信示范企业两年有效期满,根据统计法律法规和认定工作要求,由市统计局组织对相关企业情况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予以保留;复核未通过的,取消统计诚信示范企业称号。

(二)培育

1.加强统计诚信示范企业的培育,对于有意愿参与认定但又不完全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经认定领导小组批准,可纳入培育计划。两年内在接受国家统计局或山西省统计局执法检查中未发现数据差错的企业,可优先纳入培育计划。

2.县(区)统计局要加强对培育企业的指导,帮助指导企业设立统计机构,培训统计人员,建立健全各项统计规章制度,强化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统计业务能力和水平。

附件:1.大同市统计诚信示范企业申报表

2.企业诚信统计承诺书.doc

3.统计从业人员信用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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