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0005/2024-00004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科技局
发布日期: 2024-01-29 11:29
标题: 一起来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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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4-01-29 11:29 来源: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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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关键要素,也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中国公平竞争治理取得重要成就,公平竞争制度不断完善,公平竞争秩序稳步向好,公平竞争理念深入人心,竞争领域制度型开放持续拓展。下面请大家一起学习了解相关知识吧!

什么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公平竞争审查是指政府及部门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2016年4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公平竞争审查对象是谁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地方性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公平竞争审查方式是什么

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哪些文件不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内部管理文件

如涉及人事、机构、编制、财务、外事、保卫、保密、内部工作制度、程序性规则等。

★一般事务性文件

如工作报告、工作总结、职责分工、会议通知、领导讲话、情况通报等。

★过程性文件

如不涉及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的请示、征求意见函、回复意见函等。

★常规性具体行政行为

如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常规性的项目核准、批复、备案等。

公平竞争审查的标准是什么

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印发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进一步细化了审查标准,从四个方面提出了18条标准,为行政权力划定了18个“不得”,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5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5项,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4项,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4项。

如何适用公平竞争审查的例外规定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同时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出台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

3.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健康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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