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0022/2024-00066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大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4-04-18 17:28
标题: 大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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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大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18 17:28 来源:大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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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委直委管医疗机构:

根据《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改革细化举措的通知》(晋卫审批发〔2022〕2号)、《大同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部分划转事项审批权限的函》(同审管函〔2020〕128号)、《大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下放部分市管医院管理权限的通知》(同卫办医函〔2022〕255号)等有关规定,市卫健委决定开展2024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验范围

委直委管医疗机构(含省卫健委下放校验工作的医疗机构)

二、校验步骤

(一)提交资料:需校验的医疗机构将校验申请材料提交至大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大同市平城区兴云街2799号)。中医类(含中西医)医疗机构递交中医药管理科(东楼831室),其他非中医类医疗机构递交至医政医管科(东楼833室)。

材料受理时间截至4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逾期不予受理。

(二)校验审查:医疗机构校验审查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两部分。书面审查的内容和项目包括:校验申请材料;日常监督管理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现场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情况;医药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在校验周期内参加等级医院评审并有相应等级评审结论的医疗机构提交等级医院评审文件原件,不再进行现场审查。

(三)数据维护:市卫健委将校验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审批局卫生健康科相关工作人员据此结论完成相应的校验执业登记手续。

三、提交材料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原件一份,登录“医疗机构联网注册管理系统”,如实填写并经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名);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各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应包括依法执业、医疗管理、感染管理、护理管理、药事管理、医技科室管理、门急诊管理及病历管理等内容,校验期为一年的医疗机构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校验期为三年的医疗机构提交近三年工作总结);

(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五)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医师、护士名录(电子化注册系统导出打印),药师、技师、检验师提供专业技术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本校验周期内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检查指导、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结果及整改情况;

(七)本校验周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八)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及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登记情况;

(九)独立的血液透析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提供医疗服务合作协议的复印件,如委托其他医疗机构承担试剂、耗品、辅助检查和消毒供应物品的检验实验室,应当提供与相应医疗机构签署医疗服务合作协议的复印件;

(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证明材料。

四、校验结论

(一)根据书面及现场审查结果,依法依规做出校验结论,结论包括“合格”和“暂缓校验”。

(二)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暂缓校验:

1.校验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的情况;

2.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限期整改期间;

4.停业整顿期间;

5.现场审查不合格;

6.校验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超过规定分值。根据《大同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记分管理实施方案》,校验期为一年的,年度记分累计≥20分;检验期为三年的,在校验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记分≥20分,或检验期内累计记分≥50分。

7.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规定的其他情形。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应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校验申报。委直委管医疗卫生机构要提高对校验工作的认识,做好自查和现场校验审核的准备工作,确保提交申请材料全面、真实、有效。提交的所有复印件材料要求每页注明“与原件内容相符”、“办理人签字”和“日期”,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全部材料均一份正反面打印,按提交材料顺序整理装订成册并装于纸质档案袋内。

(二)明确校验组织管理。市卫健委中医类医疗机构由中医药管理科负责,其他非中医类医疗机构由市卫健委医政医管科负责。市卫健委信访安全科负责核查医疗机构信访投诉情况,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负责核实监督执法情况,市医调委负责核实医疗纠纷处置情况,做到校验及时,审查全面,确保医疗机构校验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各县区卫体局要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医院权限的通知》(同卫办医函〔2021〕72号)与《关于下放部分市管医院管理权限的通知》(同卫办医函〔2022〕255号)规定,加强医疗机构监管。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由县区卫体局负责的,要严格落实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校验管理权限做好辖区医疗机构的年度校验工作。

市卫健委医政医管科联系人:张利平0352-7933833

市卫健委中医药管理科联系人:高宇翔0352-7933831

大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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