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0008/2024-00052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大同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4-06-24 16:03
标题: 关于《大同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指引(试行)》的解读(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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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同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指引(试行)》的解读(图文)

发布时间:2024-06-24 16:03 来源:大同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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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为有效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领域风险,2018年民政部出台了《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广州等相继出台了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制度。目前,社会组织监管任务十分艰巨,出台《工作指引》可以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行为、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二、规定依据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工作指引》规定适用于市本级社会组织。

(二)概念内涵。《工作指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除社会组织依法需要审批的事项以外,对社会组织自身、会员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和社会公众,或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会议、重大变化、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等事项。

(三)报告分类。《工作指引》以事项内容为分类方式,分为审查、报备和即时报告三类。

(四)报告内容。

1.审查类事项:召开换届会议、提前或延期换届;社会团体调整负责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调整负责人或理事、监事;涉外(含港澳台地区)活动等。

2.报备类事项:开展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举办或转让、注销经济实体;接受单笔20万元(含)以上的境内捐赠;设立或停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专项基金;举办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研讨会。

3.即时报告类事项: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产生矛盾、纠纷,导致本组织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当即时报告。

(五)报告时限。重大事项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分别书面报告,提交《大同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及有关材料,突发事项即时报告。

(六)管理要求。《工作指引》要求社会组织建立重大活动影响评估机制、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信息公开和不得超过业务范围等禁止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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