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
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本基准中“以下”均包含本数,“以上”均不包含本数)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1 |
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1.《退役军人保障法》第77条 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0条 |
不予处罚 |
超出期限未改正,属于首次违法且造成危害较为轻微,在正式立案前改正或者在立案后至指定的陈述、申辩期间改正的。 |
出具不予处罚告知书,告知行为违法并送达行政相对人。 |
不予处罚 |
超出期限未改正,不属于首次违法,虽然已经造成一定轻微危害,但在正式立案前已改正,或者在立案后至指定的陈述、申辩期间改正,没有因此造成更严重危害后果的。 |
出具不予处罚告知书,告知行为违法并送达行政相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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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处罚 |
超出期限未改正,不属于首次违法,并因此已经造成轻微危害,在正式立案后至指定的陈述、申辩期间仍未主动改正,但没有因此造成更严重危害后果,积极配合查处违法行为,认错认罚且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有其他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 |
酌情减轻罚款金额,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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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超出期限未改正,且不配合查处行为,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仍拒绝改正的。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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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
1.《退役军人保障法》第78条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49条 3.《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27条 4.《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第46条 |
不予处罚 |
在立案之前,或者在立案后至指定的陈述、申辩期间改正违法行为,限期内退回非法所得,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立案之前改正,或者在立案后至指定的陈述、申辩期间改正的,限期内退回非法所得;违法当事人为不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
出具不予处罚告知书,告知行为违法并送达行政相对人或其监护人。 |
从轻处罚 |
配合查处违法行为,认错认罚的,且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主动供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配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或有其他法定从轻情节的。 |
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依法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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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同种违法行为的;以暴力、威胁以及提供虚假陈述、伪造、隐匿、销毁证据材料等方式抗拒、阻碍执法的。 有其他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 |
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依法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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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 |
《烈士褒扬条例》第38条 |
不予处罚 |
超出期限未改正,属于首次违法且造成危害较为轻微,在正式立案前改正或者在立案后至指定的陈述、申辩期间改正的。 |
出具不予处罚告知书,告知行为违法并送达行政相对人。 |
不予处罚 |
超出期限未改正,不属于首次违法,虽然已经造成一定轻微危害,但在正式立案前已改正,或者在立案后至指定的陈述、申辩期间改正,没有因此造成更严重危害后果的。 |
出具不予处罚告知书,告知行为违法并送达行政相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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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 |
超出期限未改正,不属于首次违法,并因此已经造成轻微危害,在正式立案后至指定的陈述、申辩期间仍未主动改正,但没有因此造成更严重危害后果,积极配合查处违法行为,认错认罚且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有其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处2000元-3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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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处罚 |
超出期限未改正,不属于首次违法,并因此已经造成轻微危害,在正式立案后至指定的陈述、申辩期间仍未主动改正,但没有因此造成更严重危害后果,积极配合查处违法行为,认错认罚且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有其他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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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同种违法行为的;以暴力、威胁以及提供虚假陈述、伪造、隐匿、销毁证据材料等方式抗拒、阻碍执法的。 有其他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 |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细化量化规定
(一)行政确认事项(1项)
1.确认退役士兵是否符合易地安置条件
法定依据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1条第3款、第12条。 |
办理条件 |
1.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2.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可以易地安置。 |
办理程序 |
1.个人向有审批职能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符合易地安置相关证明材料; 2.有审批职能的部门完成审批。 |
办理时限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报到时限内,随报随审。 |
申请材料 |
易地安置申请表,符合拟安置地接收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
(二)行政给付事项(8项)
1.发给烈士褒扬金
法定依据 |
1.《烈士褒扬条例》第14条。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12条。 3.《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第9条。 |
办理条件 |
1.2011年8月1日《烈士褒扬条例》实施后牺牲,且被评定为烈士。 2.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健在;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有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
办理程序 |
1.当年评定为烈士的遗属向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核。 3.对符合条件的,县级财政部门垫支经费。 4.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 |
办理时限 |
9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报送县级财政部门申请支付拨款。 |
申请材料 |
1.申请人与烈士关系证明。 2.烈士遗属对烈士褒扬金的分配协议。 |
2.发给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
法定依据 |
1.《烈士褒扬条例》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第19条。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16条、第18条。 3.《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第10条、第11条、第13条、第14条。 |
办理条件 |
1.被依法评定为烈士;现役军人经军队有关部门确认因公牺牲、病故。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中的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生前供养的。 |
办理程序 |
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 3.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 4.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资金。 5.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资金发放到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个人指定账户。 |
办理时限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 |
申请材料 |
1.个人申请。 2.烈士证书、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证明书。 3.申请人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证明。 4.本人银行卡或存折账户信息。 |
3.发给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法定依据 |
1.《烈士褒扬条例》第15条。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13条、第15条、第28条。 3.《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第12条、第21条。 |
办理条件 |
1.在牺牲后被依法评定为烈士;现役军人经军队有关部门确认因公牺牲、病故。 2.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或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等亲属依法提出申请。 |
办理程序 |
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按规定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 3.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资金。 4.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资金发放到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个人指定账户。 |
办理时限 |
自收到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
申请材料 |
1.个人申请。 2.烈士证书,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证明书。 3.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申领协议书。 4.本人银行卡或存折账户信息。 |
4.为残疾退役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
法定依据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1条。 2.《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第23条。 |
办理条件 |
1.申请人为户籍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2.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符合《山西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晋退役军人发〔2021〕49号)规定的《山西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 |
办理程序 |
1.首次配置《山西省残疾军人首次配置康复辅助器具需审批目录清单》规定的15种康复辅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个人提出申请; (2)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 (3)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 (4)省荣军医院配置。 2.首次配置其余康复辅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个人提出申请; (2)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 (3)省荣军医院配置。 3.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后,持《残疾军人证》《残疾人员证件换发审批表》,直接到省荣军医院更换。 |
办理时限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 |
申请材料 |
1.书面申请; 2.《残疾军人证》(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公章并标明日期); 3.《残疾人员证件换发审批表》; 4.《山西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审批表》(一式三份)。 |
5.发给分散安置的部分残疾军人护理费
法定依据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0条。 2.《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第20条。 |
办理条件 |
1.一级至四级和因患精神病评定五级至六级的残疾退役军人; 2.安置方式为分散安置。 |
办理程序 |
1.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 2.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资金; 3.将资金发放残疾军人个人指定账户。 |
办理时限 |
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
申请材料 |
本人银行卡或存折账户信息。 |
6.发给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法定依据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9条。 |
办理条件 |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
办理程序 |
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到; 2.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 3.将资金发放到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个人银行账户。 |
办理时限 |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报到且档案审核完毕后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 |
申请材料 |
1.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 2.退出现役证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本人银行卡或存折账户信息 |
7.发给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费
法定依据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5条。 |
办理条件 |
年度安排工作退役士兵。 |
办理程序 |
1.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到; 2.留存本人银行卡和身份证复印件; 3.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4.将生活补助费按规定定期发放至安排工作退役士兵个人指定银行账户。 |
办理时限 |
待安排工作期间定期发放。 |
申请材料 |
本人银行卡或存折账户信息。 |
8.发给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费用
法定依据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2条。 |
办理条件 |
分散供养的1-4级残疾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军队院校学员。 |
办理程序 |
1.军队、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本人签订三方协议,完成分散供养残疾士兵安置手续办理; 2.按照三方协议确定的住房保障方式,测算购(建)房补助经费; 3.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4.将购(建)房补助经费按三方协议议定方式发放至残疾退役士兵指定银行账户。 |
办理时限 |
随移交手续一并完成审批。 |
申请材料 |
本人银行卡或存折账户信息。 |
(三)行政检查事项(1项)
1.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情况
法定依据 |
《退役军人保障法》第71条。 |
法定职责 |
1.监督检查与退役军人工作有关的部门是否履行法定退役军人保障工作职责,是否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或保障标准; 2.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是否履行法定退役军人保障义务。 |
检查范围 |
1.监督检查退役军人工作法律法规规章的落实情况; 2.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退役军人保障有关条款的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涉及退役军人保障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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