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0000/2024-00285
信息分类: 同政办发
发布机构: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06-28 17:21
标题: 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
文号: 同政办发〔2024〕27号
时效:

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28 17:21 来源: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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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同经开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殡葬改革,减轻群众治丧负担,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殡葬综合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晋办发〔2021〕15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对象

(一)去世后选择在大同市所属殡葬服务机构火化的所有人员;

(二)在异地火化且未享受惠民殡葬政策的大同市户籍人员;

(三)大同市范围内因土坟迁移需要火化的遗骸。

二、减免项目及标准

(一)市殡葬服务中心基本殡葬服务减免标准

遗体接运费(含抬尸、消毒、普通纸棺)。普通殡仪车400元/具/次。

遗体存放费(含冷藏、3天内)。遗体存放50元/具/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计价。

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炉400元/具。

骨灰寄存费(1年内)。普通格位100元/盒/年(含骨灰寄存证),寄存时间不足半年的按半年收取,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收取,超过一年不足一月的按一年收取。

骨灰盒(价值200元以内)。根据群众需求和意愿免费提供一个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

在市殡葬服务中心火化的丧者,均按照以上标准减免。

(二)其他殡葬服务机构减免标准

在我市所属其他殡葬机构火化的丧者按照所在县区发改部门核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减免;在异地火化且未享受惠民殡葬政策的大同市户籍人员在户籍地县(区)报销,平城区、云冈区、新荣区、云州区和大同经开区按照市殡葬服务中心定价标准报销,其他县按照本县发改部门核定的最低定价标准报销,使用骨灰盒费用不列入报销范围。

超出减免项目和减免标准的费用自理,未选用减免项目不进行补偿。发改部门重新调整定价之后,减免标准按照新的定价标准执行。

三、办理程序

(一)在大同市所属殡葬服务机构火化的遗体,经交验相关材料后,结算时直接免除惠民项目相关费用。

(二)大同市范围内因土坟迁移需要火化的遗骸在大同市所属殡葬服务机构火化的,经交验相关材料后,结算时直接免除惠民项目相关费用。

(三)大同市户籍人员在异地死亡后火化且未享受基本殡葬服务减免政策的,丧事办结后1年内(以发票时间为准),经办人在丧者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交验相关材料,办理报销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已在火化地享受减免政策的则不予报销。

四、资金保障

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后,市殡葬服务中心因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造成运营经费出现缺口部分,由市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按照“当年预拨、次年结算、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确保市殡葬服务中心正常运转。各县(区)要根据实际制定具体措施,落实惠民殡葬政策,把惠民殡葬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惠民殡葬工作的重要性。各殡葬服务机构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建立良好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

(二)密切配合。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惠民殡葬政策的顺利实施。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惠民殡葬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政策宣传工作,加强对惠民殡葬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财政部门要将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三)规范管理。各殡葬服务机构要坚持便民、利民和公开、公正的原则,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同政办发〔2013〕17号)同时废止。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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